性质上属于“戒严法”的韩国《国家保安法》,至今仍生效,的确存在可议之处。但作为留学生,只是驻在国的“客人”,有遵守现行法律的义务,却无修改他国现行法律的权利。 据韩国《朝鲜日报》援引韩国法务部5日发布的消息,一位来自中国广东的20岁留学生宋某在申请由语言研修签证(D5)更换为一般留学生签证(D2)时被举报有“利敌”行为,最终遭到驱逐出境。 按照韩国媒体引述韩国法务部移民特殊调查队的说法,宋某不仅在韩留学期间多次参加亲朝示威活动,且其住处被发现数百张内容为要求韩国总统朴槿惠下台的宣传品,因此被认定违反了《国家保安法》。 韩国《国家保安法》制定于朝鲜战争一触即发的1948年,主要内容为“取缔并禁止如下团体个人或不法行为”:反国家团体、反国家活动,主动支持反国家活动,潜伏于国内的反国家团体成员,称赞或鼓励反国家团体的行为等等。可以说,《国家保安法》本质上就是针对朝鲜的一部“戒严法”,而在朝鲜南北方仅有停战协定而无和约的背景下,朝鲜本身就被视作“反国家团体”,以此衡量,宋某的许多行为自然会被韩方视作“不法”。 在漫长的军政府时代,“利敌”和违反《国家保安法》可能意味着牢狱之灾,甚至杀身之祸;而即便在韩国成为民主化国家后,《国家保安法》也依旧约束着韩国人和在韩侨民的言行,只是相应惩罚有所减轻。如2012年2月10日韩国民间组织“和平统一运动”成员朴政全因在推特上发表亲朝言论,就被以违反此法为由刑拘;前不久仁川亚运会期间,两名在赛场兜售朝鲜国旗的中国侨民被处以没收“敌对物品”,所依据的也是此法。 入乡随俗,在国外生活、工作和学习,遵守驻在国法律法规是应尽的义务,个人持怎样的观点、主张、信仰是本人自由,但这些都只能在合法的范畴内表达,否则被驻在国用法律条文约束、处罚,也就只能无话可说。 平心而论,性质上属于“戒严法”的《国家保安法》,在和平、民主的当今时代依然有效,的确存在许多可议之处。这一法案因特殊历史原因而存在太多主观随意性,自诞生至今一直受到许多批评。2004年卢武铉任总统期间,还曾力推废除或修改这一法律。但法律存废,是驻在国政府、民代机构、法律界和国民的事,侨民、留学生只是驻在国的“客人”,有遵守现行法律的义务,却并没有修改他国现行法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