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项目起源:
美国投资移民EB-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的依据是1990年美国移民法规定--外国人在美国投资有权取得永久居留权。此类签证每年有10000个名额,其中有5000个名额保留给选择目标就业区投资的投资人。根据此方案,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投资创设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商业性企业,并创造10个全职的美国工人就业机会,即可获发二年期的条件式移民签证。二年届满前90天,若移民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仍存在,可申请"条件免除",而成为永久居民。此方案的投资额为美金100万元。如果投资标的是位于部分特殊区域,则投资额可降为53万美金。
投资移民是美国新移民法中职业移民项的第五类优先移民,有关投资移民的法律是于1991年生效实施。投资移民以提供外籍投资者美国的居留权和“现有或新设的企业”经商机会,交换投资者的“ 投资及实际经营投资”,数额是100 万美元或是乡村或失业率高的地区50 万元,并至少创造10 个全职工作的机会。 EB-5 项目每年有一万个名额, 3000 名保留给到乡村或失业率高的区域的投资者。
美国投资移民项目目的:
为有效促进美国地方经济发展,美国政府于1993年通过"投资移民项目法案",同意将投资金额汇集并集中投资于政府指定的地区,投资人在这个地区内投资。同时,投资人不需本人来操作管理。地区中心则采取统一管理,将资金用于当地基本建设。只要是地区中心间接创造出的就业机会,就可视为投资人完成了10 个创造就业机会的指标。当两年解除条件时间到来时,即可取消附加条款,投资人可转为正式的美国永久居民。
为了使投资移民可以更为吸引投资者,1996年开始,移民局放松了不少条件,投资的方式和聘用工人的计算方式等,使投资者可以透过美国现有的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可以用借款的方式减少真正投资的数额等。
投资所提供的资本包括现金、设备、存货,或其他实质财产,定期存款、政府公债及其他容易变成现金的证券以及货款。施行细则规定,申请人应以外国经商纪录、个人及公司报税税单,及其他文件,证明所投资金的获得,均属合法,但不必证明该项资金来自国外。
美国投资移民EB-5签证非常适合于大陆,台湾,香港,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和世界各地华人企实业家投资并移民美国。对于本计划在美国开分公司,进行合营,上市的大陆,台湾等地的公司来说,投资移民签证是一份不可多得的附加礼物。
美国投资移民项目申请条件
EB5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制定得相当宽松,投资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以及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即可。而且此资金不要求要通过自己经营企业所得,也可以是继承或者赠与。此移民类别的特色是“全家移民”,即投资人、其配偶和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以同时申请移民。
(1)投资人必须年满 21 岁
(2)投资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3)投资人必须拥有50万美金的资产证明(不须由申请人本身累积取得,赠与、继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
(4)投资人必须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
(5)投资人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美国投资移民项目须知:
(1)通常的投资金额为一百万美元,在高失业地区投资金额为五十万美元。
(2)投资必须到位。
(3)投资的资金必须来自合法渠道。
(4)投资的商业和公司必须有益于美国经济并在通常情况下创造不少于十个全职职位。
(5)投资和申请人必须进行日常的管理工作。
美国投资移民项目申请流程:
1.签订代理合同
2.准备材料,50万美元存入银行申请人的帐户,并开具存款证明
3.递交移民申请:I-526表格、G-28表格和移民申请资料
4.2-3个月美国移民局审核结果通知:I-526通知
5.6-8个月广州领事馆面谈,或赴美国快速面谈
6.面试通过后,三个月内全家赴美国完成移民报到手续,投资
7.美国移民局报告经营情况
8.报到后第21至24个月向移民局提出申请取消绿卡附加条件
9.60个月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成为美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