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5年泰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加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泰州医药高新区科技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现将《2015年泰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加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泰州市教育局
2015年2月12日
附件1
2015年泰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加分办法
一、加分对象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港澳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
2.一至四级残疾退伍或转业军人子女,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或转业军人子女;
3.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二、加分标准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港澳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时加10分投档。
2.一至四级残疾退伍或转业军人子女,招生时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或转业军人子女,招生时加10分投档。
3.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参加中考时按《泰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泰政联〔2013〕3号)第五条的要求实行优待,具体为: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录取时按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的10%加分投档。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大军区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子女,中考录取时按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的5%加分投档。
(三)从作战部队交流到其他部队任职不满1年和跨地级市以上交流任职不满1年的军人的子女,中考录取时按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的2%加分投档。
(四)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大军区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的子女,驻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驻海岛部队军人的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到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五)军人子女有其他优惠加分(包括录取指标生志愿时的指标生加分)或者降分条件的,取优待分值最高分进行优待,不再累计算。录取五年制高职、中职时也按相应比例加分优待。
同一考生如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以其加分最多的一项计分,不累计加分。
三、申报程序
1.填写申报表,提供证明材料。
4月10日前,各类加分对象填写《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加分录取申请表》,同时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⑴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须提供市(区)以上侨务办公室证明;
⑵台湾省籍考生须提供市(区)以上台湾事务办公室证明,港澳籍考生须提供港澳地区身份证和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及市(区)公安局证明;
⑶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市以上民族宗教事务局证明;
⑷烈士、残疾军人、立功授奖军人、现役军人子女须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市(区)以上民政局证明。
2.学校初审,校内公示。
4月20日前,各学校要对申请加分的考生认真初审,在校园内张榜公示,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区)教育局复核。市直学校学生申请加分的,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复核。
3. 网上公示,申报备案。
4月30日前,各市(区)教育局要对申请加分的考生认真复核,并在本地教育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各市(区)教育局将申请加分的学生信息分别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市招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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