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务员申论热点:短命建筑,由出国留学网申论频道为您准备,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
事件背景
2013年9月份,上世纪云南第一高楼——昆明市老工人文化宫爆破拆除,“寿命”不到30年。近年来,各地“短命建筑”频现。例如,辽宁沈阳绿岛体育中心耗资8亿元、使用寿命仅9年;海南海口“千年塔”耗资3000多万、落成不满10年;江西南昌建成仅13年着名地标五湖大酒店;浙江杭州西湖边上的最高楼——建成年仅13年的浙江大学湖滨校区3号楼……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机构耐久年限为100年,一般性建筑为50——100年。中国是世上每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每年新建面积20亿平方米,使用了世界上40%的水泥、钢筋,建筑平均寿命却只能维持25至30年。不少建筑并非质量差,而是未到使用年限即被人为拆除。
相关政策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规划城市群规模和布局,增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吸纳就业、人口集聚功能。
全面促进资源节约。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
综合分析
1.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和盲目追求利益是造成城市建筑“短命”的主要原因。
有不少“短命建筑”是地方形象工程。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和提升城市形象而“大拆大建”,增加卖地收入、拉动GDP增长,从而提高政绩,牟取房地产建设暴利。
2.城市规划缺乏权威性、连续性和预见性是造成城市建筑“短命”的直接原因。
我国城市规划法律地位和权威性不强,城市总体规划是以20年为期限进行编制,而经济社会发展是“5年计划”,城市规划赶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以此同时,城市规划缺乏连续性,受不良政绩观影响而出现“一任市长一个规划”现象。且我国城市规划缺乏预见性和综合考虑,致使很多建筑是由于空间布局不合理性或政府规划调整而“短命”。
3.我国建筑工程监管的缺失致使规划品位低、建筑质量差,这也是各地频现“短命建筑”的客观原因。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质量有严格规定,符合标准方能验收。有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出现利益趋同现象,并没有严格的实施或遵守规定,致使本应起到中立、公正的监管者作用的政府监管失灵。如各地先后发生的“楼歪歪”、“楼断断”现象。
产生影响
1.“短命建筑”的拆除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污染城市环境。
每万平方米拆除的旧建筑,将产生7000~12000吨建筑垃圾,中国每年产生新建筑垃圾4亿吨。如何处理建筑垃圾,已成为各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棘手问题。大量建筑垃圾降低土壤质量,污染周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影响城市空气质量。
2.“短命建筑”的建设和拆除浪费了巨大的社会财富。
一些作为地方形象工程的“短命建筑”,政府花费巨额投资,消耗大量能源资源,在短期内拆除,严重浪费财政资金和社会财富。在拆除过程中还会耗费大量的征用土地费、垃圾清运费等建设经费。这是对社会财富的双重浪费。
3.“短命建筑”的大拆大建也带来巨大的民生成本和社会成本,甚至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目前中国商品房住宅的产权是70年,“短命建筑”造成大量“权证在、物业亡”的现象,损害居民利益,随之产生大量社会问题。
4.“短命建筑”会造成城市记忆的缺失,使城市文化断裂、城市个性丢失。
“建筑短命”现象违背城市发展规律,没有文化积淀的钢铁水泥森林式城市,难以充分体现城市价值。一些城市采取的大拆大建的开发方式,致使许多积淀丰富人文信息的历史街区被拆除,对一座城市的文化和历史是毁灭性打击,也有悖民意。
应对措施
1.各地方政府切实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我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都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处理好发展速度、规模和合理科学规划的关系,科学发展,合理规划,注重城市未来长远发展,克服过去指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未来发展的弊端,尽量避免因城市不当的开发方式而产生的“短命建筑”。
2.推进城市建设规划立法,强化法制监管,从而使城市建筑尽快走向法治化轨道。
“短命建筑”大都是程序执行不严格造成,必须落实建筑设计的审批程序,严格公示制度,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科学规划,并严格贯彻落实,才能避免规划、建设的短期化行为。
3.强化监管,增强城市规划权威性、严肃性、延续性和执行力,重大工程随意拆建造成严重浪费,应严肃问责。
在建筑质量监管方面,要形成民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社会团体等全方位的社会监督,加强对城市建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克服规划随意化、任意化现象。与此同时,要把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设规划中的表决权和决策权关进‘笼子’。对于造成大型城市建筑“短命”的责任人要依法问责。当前,“短命建筑”产生后,无人调查和问责,纵容了此类现象多发。
4.提高建筑规划的透明度,让公众参与决策,遏制拆建的随意性。
应建立公众参与长效机制,将公众参与规划进行立法,要求规划的审批应有公众意见,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设立意见箱和电子信箱、邀请市民参加有关展示会、评审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等活动,或聘请市民为城市规划监督员,提高建筑规划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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