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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海南省教育厅下发《2014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中明确,英语听力开考前5分钟不准进入考场,考试结束继续答题的扣当科成绩15%。
《细则》表示,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作扣分处理: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扣当科成绩15%。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的,在答卷(含答题卡)中做标记的,扣当科成绩30%。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考场的(开卷考试科目除外),扣当科成绩30%。考试时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扣当科成绩30%。考试时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扣当科成绩30%。
携带手机及其它无线通信设备、电子储存设备、计算器等进入考场的,扣当科成绩50%。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扣当科成绩50%。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扣当科成绩50%。传接物品或交换答卷(含答题卡、草稿纸)的,扣当科成绩50%。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扣当科成绩50%。有答案雷同或其他违纪作弊行为的,视其情节认定、处理。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单科或全部学科考试成绩:考试时使用手机及其它无线通信设备、电子储存设备发送、接收或查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考试时故意撕毁试卷、答题卡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由他人冒名代考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实行管理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人身安全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扰乱考点、考场、评卷点等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取消全部学科考试成绩。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或其他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取消全部学科考试成绩。
《细则》还规定,若有考生忘记带或遗失了准考证,先由监考员验证考生相貌,若与考生座位安排表上的照片相符,可安排考生进考场应考,同时经场外联络员通知考生领队,要求在本科考试结束前将“准考证”送到考场,或保证下一科开考前送到,并将情况报告考点主考。考点主考掌握无“准考证”进场应考的考生情况,如果确系丢失,由市县中招办与该生所在学校领队老师核实确认其身份;如系考生忘记带,由考生领队取来送至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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