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北高考加分政策调整
2015年,湖北省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均有减少。具体变化如下:
第一,调整了农村调整农村独女加分分值。继续保留农村独女报考湖北省省属院校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从原来的10分调整为5分;
第二,调整了少数民族考生加分范围。加分对象仅限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湖北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包括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以及宜昌市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等10个县(市)。散居地少数民族考生不再享受加分政策,与其他民族考生同等条件时,可优先录取;
第三,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政策;
第四,取消恩施州、十堰市、宜昌市五峰县和长阳县考生报考当地省属院校,神农架林区考生报考恩施州、宜昌市和十堰市省属院校在文化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的政策。
以下为规定原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再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是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①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以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等10个县(市)
②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③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有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①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②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③烈士子女。
(3)父、母和本人均为农村户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并报考湖北省属高校的农村独生女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同时符合第(1)(2)(3)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①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司机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②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③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由院校决定予以优先录取。
按相关程序办理了优录证明材料审核手续的考生,经各级招办和中学公示后方可享受相应的政策性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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