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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考点: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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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考点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1.发起人

  在股份有限公司里,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

  2.发起人的资格

  (1)自然人、法人作为发起人。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

  3.相关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考点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1.资本的含义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注册资本,由股东认购或公司募足的股款构成,其基本构成单位是股份,所以,也可以被称为股份资本或股本。

  2.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具有确定性。我国目前遵循的是法定资本制的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努力保持与公司资本数额相当的实有资本。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除依法定程序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不得变动。

  3.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增加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增加公司的股份总数。

  (2)减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减少资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收回

  股份的收回包括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下列情况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至于收购的资金来源,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公司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考点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公司股份的所有者。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表示公司最高意志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决定权和审批权。

  (4)股东大会决}义: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普通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②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1)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1临时监事会议。

  (3)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考点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除拥有股东大会的一般职权外,还拥有如下特别职权:

  (1)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上市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特别规定

  (1)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的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2)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和要求。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据以下要求进行:

  ①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③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可将其列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列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④独立董事的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⑤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⑥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3)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了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考点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公司的公积金及其用途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四、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会计账簿的设置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考点六】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1)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的方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而分开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可以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设分立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为两个部分以上,另外设立两个公司。原公司的法人地位消失。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将其财产或业务的一部分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数个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的原因

  公司有以下原因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解散的清算

  (1)清算组的人员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清算组的规范运作:①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②清算组制订清算方案。③清偿顺序。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④清算义务和责任。⑤破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⑥制作、确认清算报告和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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