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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工程垫资的处理。(P124)
【注意】一看是否约定了垫资,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二看是否约定了垫资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但是约定的利息标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没有约定的,视为无息。
2、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P128、P132)
【注意】判断什么叫做无效合同。此处考2分。
3、发包人提前使用工程的法律责任。(P295)
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P122)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5、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给付标准。(P124)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给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6、利息的起算日。(P124)
利息从应付公开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是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支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注意】目的落款。
7、发包人作为原告。(P309)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8、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P309)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1、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P142)
【注意】(1)职业病、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3)女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4)职业病危害,医学观察期;(5)连续工作15年 + 距退休不足5
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P149-150)
【注意】女职工——产假14周,经期不得三级体力,不得高处、低温、冷水,但是地处、高温、热水是可以的。
【注意】未成年工——不得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定期体检。
3、工伤的认定。(P155-156)
【注意】特别学习教材P14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注意上述第二段。必须做到能够根据给出的不同条件计算出经济补偿金。
相关合同
1、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P166)
2、民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P169)
3、租赁合同的期限及出租人的义务。(P170)
【注意】特别学习教材P167,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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