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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的验收
一、消防验收的性质
验收组织的主持者是公安消防机构;
验收的申报者是工程的建设单位;
验收的结果是判定工程是否可以投人使用或生产,或者需进行必要的整改。
二、消防验收的顺序:(可出案例题)
(1)验收受理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申请。
(2)现场检查是公安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到报验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参加,现场检查主要是核查工程实体是否符合经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
(3)现场验收是公安消防机构分组,用符合规定的工具、设备和仪表,对工程实行现场测试,并将测试的结果形成记录。该记录经参加现场验收的建设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4)结论评定是在现场检查、现场验收结束后,比对检查记录进行综合评定,得出验收结论,并形成消防验收意见书。如意见书表明已竣工工程还有消防设施需整改的部分,则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各单位实施整改,整改完成组织自检,使之符合意见书的整改要求。并按意见书的建议,请公安消防机构复验或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工程移交阶段是消防验收已基本完成,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移交给使用单位或生产单位。工程资料移交和工程实体移交两个方面。
①工程资料移交:将消防工程在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经济文件经整理、立卷、建档,交付给使用单位。
②工程实体移交:消防工程经消防验收合格,说明已具有预期的使用功能,工程由施工安装转人使用维护,工程的保管要从施工单位转为使用单位或生产单位,因而要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办理工程实体的移交手续,即交工或中间交工手续,以明确维护保管的责任。
三、消防工程按施工程序划分为三种消防验收形式:
(1)隐蔽工程消防验收:这部分消防工程要在被隐蔽前进行消防验收,称隐蔽工程消防验收。
(2)粗装修消防验收:适用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已完成,消防工程的主要设施已安装调试完毕,仅留下待室内精装修时配合安装的探测、报警、显示和喷头等部件时的消防验收。
(3)精装修消防验收:适用于房屋建筑全面竣工,消防工程已按设计图纸全部安装完成并准备投入使用前的消防验收。验收合格,房屋建筑具备投入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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