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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股票的定价不仅仅是估值及撰写研究报告,还包括发行期间的具体(沟通、协商、询价、投标)等一系列定价活动(判断)。 股票首发通过(询价)确定发行价。
股票的估值方法:相对估值法(亦称可比公司法),绝对估值法(亦称贴现法)。
相对估值法:市盈率法、市净率 绝对估值法:公司贴现现金流量法、现金分红折现法。
市盈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收益:1.全面摊薄法(全年净利润/发行后总股本),2.加权平均法(全年总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本次公开发行股本数x(12-发行月份)÷12))(必考) 市净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净资产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 询价对象应当在年度结束1个月内对上年询价情况进行总结
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的其它条件:1.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自营或证券资产管理;2.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满2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12个月活跃;3.财务公司成立2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12个月活跃。
询价名单去除:1.不再符合相关条件;2.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监管要求被监管谈话3次以上;3.未按时提交年报
询价完不能确定价格的情况:1.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2.发行4亿股以上,不足50家。
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 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必考)
与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必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原则:“三公”原则、高效、经济
首发股票4亿股以上的,可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承诺配售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并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判断)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发行总量的20%;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向战略投资者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
询价对象获得配售股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
股票配售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判断)。
以下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未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或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与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不一致;资金不足额;不合法。
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当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判断)
上网发行资金申购流程:T:申购;T+1 冻结;T+2 验资配号;T+3 抽签、中签处理;T+4 资金解冻(缩短流程就是冻结、验资配号同一天)
历史上股票发行其它方式:全额预缴、储蓄存款挂钩、上网竞购、市值配售。
超额配售选择权:主承销商权利,超额不超15%,包销上市之日起30日内可行使权利(要经(股东大会)批准)。
超额配售权的行使:1.市价低于发行价,用超额发售股票获得的资金从集合竞价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给投资者;2.市价高于发行价,要发行人增发给 投资者,自己拿这部分新股的资金。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通知相关银行,在其所涉及股票发行验资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发布股份变动公告,全部发行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向证 监会和证交所备案。 承销团由3家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
(发行人、董、监、高管)要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 修改申请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支付的中介费用:申报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和上网发行费用(给交易所的)。
财务咨询费主承销商给,在发行费用中不应包括财务顾问费和其他费用。
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的是(预缴款)方式(不包括首次公开发行中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这一发行方式)。
(股东资料)是证明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有效法律文件,同时,也是保证股东所持股票顺利上市交易的重要依据。
承销总结报告,上市10日内报备,提供文件:募集说明书单行本;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律师鉴证意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其他
保荐人不得推荐发行人股票的情形:1.发行人持有公司7%以上股份;2.保荐人持发行人7%;(互持)3,董、监拥有发行****益;4.保荐人为发行人担保或融资。
股票上市的条件:1.证监会已核准;2.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4亿以上的,比例达到10%以上;4.3年不违法。
保荐代表人应当为(自然人)。
保荐人保荐股票上市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在名单上的证明文件、保荐人向保荐代表人出具的由保荐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多选)
保荐人变更,5个工作日报告证监会。 保荐人、发行人终止协议:5个工作日报告 保荐人应在发行人报送披露材料或履行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完成文件审阅。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证交所在收到发行人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7个交易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
刊登公共募集文件后,保荐人、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以下例外:1.新股、配股、可转债可另请;2.保荐人被除名。
发行人向证交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上市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简介持有的发行前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可豁免前条款(即36个月条款)。
剩余证券的处理:1.通过交易系统逐步卖出;2.大宗交易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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