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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自首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二卷 】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自首,希望对您有帮助!

  【相关法条】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知识要点】

  自首分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投案),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属于自动投案的常见情形有:

  (1)一般应是犯罪人向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投案;对于犯罪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

  (2)一般应是犯罪人直接向有关机关投案,但犯罪人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

  (3)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也应认为是自动投案。

  (4)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5)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同样视为自动投案。

  (6)“自动投案”不要求出于特定动机与目的。

  不属于自动投案的常见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待罪行后,又潜逃的。

  (2)以不署名或者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办案机关或者报社、杂志社的。

  (3)犯罪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

  (4)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

  (5)在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当场被捕的。

  (6)经司法机关传讯、采用强制措施被动归案的。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认定为自首。

  (2)刑法所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主要的客观犯罪事实。对犯罪证据、凶器等拒不交待的,对自己责任条件并不如实交待的,都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判断。当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形,只要交待是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可以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否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5)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者更正、补充某些事实的,应当允许,不能将这些行为视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退还赃物的,原则上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活学活用】(2009年试卷二第53题)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本题正确答案为AD

  (二)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2.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如果是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不属于自首。

  注意: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必须是证明成立的罪行。例如,甲涉嫌受贿罪被捕后,司法机关发现受贿罪不成立。此时,甲又主动供述新的受贿罪事实。该事实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甲构成自首。

  3.“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还包括行政拘留(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活学活用】(2005年试卷二第6题)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

  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

  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l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

  本题正确答案为A.

  (三)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坦白的内容: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区分自首与坦白。

  (1)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别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坦白。

  2.区分自首和坦白的处罚原则。

  (1)坦白的处罚原则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自首的处罚原则是: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原来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注意:

  (1)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2)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活学活用】(2006年试卷二第6题)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

  B.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本题正确答案为D.本题要点说明: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形,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活学活用】杨某(男,17岁)伙同黄某盗窃电脑等价值1万余元的物品。杨某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但未对其传唤时由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伙同黄某盗窃的事实,但没有如实交待自己的年龄,而谎称自己作案时不满16周岁,公安机关未对其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报捕黄某后,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杨某作案时己满16周岁,杨某被追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杨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B.杨某的行为构成坦白

  C.杨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对杨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题正确答案为ACD.本题要点说明:杨某有两个从宽处罚情节,一是自首,二是未成年人犯罪。

  【活学活用122】关于自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扒窃他人钱包。在回家路上被巡逻警察发现形迹可疑予以盘问,甲交代了自己扒窃他人财物4000元的事实,但拒绝退换赃物的。甲成立自首。

  B.乙在犯罪之后,匿名将赃物送回司法机关,并匿名给司法机关打电话,描述自己“目睹”的犯罪经过。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C.某女被一蒙面男子****,事实清楚,但司法机关无法确定行为人是谁。后来丙找到当地村长,承认自己就是行为人,并交代了行为经过。丙成立自首。

  D.丁由于涉嫌盗窃罪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后来丁向司法机关交代了自己过去还实施了抢劫行为。由于丁没有被采取羁押措施,所以丁不成立自首。

  本题正确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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