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的小伙伴们快来注册二级建造师吧,但是注册之前,要先看看关于注册二建的细则哦,本文“新疆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由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网整理而出,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
第三条 二级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与一个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向注册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以下简称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受理、审批,统一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尚未实行网上申报的,注册机关可以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的受理工作委托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州、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期内的执业行为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书面申报方式,积极推行网上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需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因变动执业企业、所在执业企业名称变更、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变动执业企业的,应当提供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人所在执业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第十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后取得新的专业资格的,可申请增项注册。申请增项注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需提供达到该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增项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注册机关也可依据职权予以注销注册。
注销注册后,注册机关收回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新疆建设网和自治区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及自治区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向注册机关申请补办。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向注册机关申请更换,更换时需交回污损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注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留存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下列时限内完成注册:
(一)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20个工作日;
(二)延续注册,10个工作日。
(三)变更注册、注销注册,以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5个工作日。
申请公路、水利水电等专业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册机关征求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意见的,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委托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注册申请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核验后的复印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十六条 注册申请人有《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第十七条 注册申请人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机关作出准予注册书面决定的,应当在新疆建设网上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交回原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销毁。
第十九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工作由注册机关统一组织实施,颁发统一的继续教育证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与《规定》一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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