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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西高考加分政策
1.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加5分。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
(2)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一、二等奖者;
(3)“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者;
(4)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获奖者;
(6)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
以上各奖项的奖项名称及获奖学生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获奖项目名称和获奖学生名单为准。
(7)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的考生。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考生,须经自治区体育局进行复核复测确认资质,并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相关测试合格后才具备加分资格,同时规定只有报考非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才适用于此项加分政策。
2.烈士子女考生,加20分。
3.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对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加20分。
对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资源、凌云、西林、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市、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德保、扶绥、崇左市江州区、天等、上思等28个民族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县)和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县同等待遇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
对融安、灌阳、蒙山、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上林、隆安、马山等22个山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除上述50个县(市、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7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符合我区普高报名条件,户口未迁入我区的外来人员,除持有我区有效期内的经我区设区的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的之外,属于少数民族的,加5分。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加10分。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10分。
6.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20分。
7.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项目。
对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资源、凌云、西林、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市、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德保、扶绥、崇左市江州区、天等、上思等28个山区和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县同等待遇县)的考生,加20分。
对融安、灌阳、蒙山、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上林、隆安、马山、防城港市港口区等23个山区和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县同等待遇县)的考生,加10分。
8.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加10分。
同时符合上述8项有关照顾条件的考生,加分项目、分值不能累加。其中第1项至第6项为全国性加分项目;第7项、第8项为地方性加分项目。全国性加分项目适用于在我区招生的全部高校排序投档,地方性加分项目只适用于广西高校排序投档。排序投档时,对考生填报的区外高校,将取全国性加分中分值最高的项目加分计入总分排序投档;对考生填报的区内高校,将取所享受加分项目中分值最高的项目加分计入总分排序投档。
9.报考军队院校的飞行与指挥专业,经政审和招飞测试合格的考生可在总分(已含上述加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到相应院校。
10.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1.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加分政策:继续沿用2015年有关规定
广西自治区2016年的加分照顾政策延续2015年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如教育部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申请加分照顾的考生,必须在完成报名现场确认后,立即领取相应的考生登记表,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级有关部门提出资格审核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考生须在2016年3月4日前将证明材料提交各高考报名站。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视为自动放弃加分照顾资格,逾期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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