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是考试竞争力特别大的一次考试,几乎是几万人中挑选一个人,然而仍旧有很多的考生热衷于参加司法考试,相信许多朋友也开始着手准备2016年司法考试了,出国留学网国家公务员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每日一练(11.9日) ,相信对大家有帮助!
多选题
1、关于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之间的区别表现为,内部证成是针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的论证,外部证成是针对法律规范问题进行的论证
B. 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不解决法律决定的前提是否正确的问题
C. 内部证成主要使用演绎方法,外部证成主要使用归纳方法
D. 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离不开支持性理由和推理规则
【答案解析】 ABC 。本题考核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选项A说法错误。法律人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下列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结论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前者为内部证成,后者为外部证成。
选项B说法错误。内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因此,外部证成解决法律决定的前提是否正确的问题。
选项C说法错误。三段论是一种演绎方法,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所以,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适用的都是演绎方法。
选项D说法正确。在外部证成的过程中也必然涉及内部证成,也就是说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本身也是一个推理过程,亦有一个内部证成的问题。因此,法律人在证成前提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推理规则。法律人在适用或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确定的每一个法律命题或者法律判断都必须能够重构为逻辑上正确的结论。
2、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
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
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
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
【答案解析】 AB。选项A正确。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是请求改变合同法律关系的诉讼,属于变更之诉。
选项B正确。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是给付之诉。
选项C错误。甲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实际上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一定的义务,应为给付之诉而非确认之诉。
选项D错误。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的行为,属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特定的给付义务,属于给付之诉而非变更之诉。
单选题
1、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天利公司将李某再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园公司以李某已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 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拒绝而将其退回
B. 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C. 李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D. 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A 。 本题考核用工单位的义务、劳动争议仲裁、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选项A表述错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选项B表述正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题中,“李某已无工作”不属于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选项C表述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选项D表述正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
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
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
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
【答案解析】D。 本题考核海上运输合同、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选项B错误。《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本题中,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船旗国法丙国法。
选项C错误。《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题中,有关“德洋”号的船舶优先权争议应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
3、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答案解析】 B。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据此可知,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才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在侦查期间不能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据此可知,需要告知的只是特定证据,并非是所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4、某县公安局开展整治非法改装机动车的专项行动,向社会发布通知:禁止改装机动车,发现非法改装机动车的,除依法暂扣行驶证、驾驶证6个月外,机动车所有人须到指定场所学习交通法规5日并出具自行恢复原貌的书面保证,不自行恢复的予以强制恢复。某县公安局依此通知查处10辆机动车,要求其所有人到指定场所学习交通法规5日并出具自行恢复原貌的书面保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通知为具体行政行为
B.要求10名机动车所有人学习交通法规5日的行为为行政指导
C.通知所指的暂扣行驶证、驾驶证6个月为行政处罚
D.通知所指的强制恢复为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解析】C。 选项A错误。某县公安局发布的通知是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可反复适用的规定,因此是抽象行政行为。
选项B错误。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属于非权力行政方式。行政指导的最大特征之一是非强制性。要求10名机动车所有人学习交通法规5日的行为具有强制性,故非行政指导。
选项C正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选项D错误。《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据此可知,通知所指的强制恢复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而非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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