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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新增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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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大纲变化,商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之一,关于商法知识点以及考点的复习千万不要遗漏了关于证券法的考点,同样需要要结合理论知识进行理解性的记忆。详情请看下文。

  商法备考提示

  从考试的知识体系结构和知识点以及近几年司考商经法的命题思路来看,2016年司考商法的重心依然是传统重点,大纲变化主要集中在《证券法》部分,大家要对这些考点注意。主要考查:公司设立中的出资问题、股东权利的行使问题、股权转让规则、股东资格的认定、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普通合伙人死亡退伙的后果,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债权的范围、禁转背书的后果、保险利益等等。

  2016年大纲变化

  2016年商法部分的修订,大纲和教材修订集中在证券法部分:

  1.大纲中,第七章第七节“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中,考点作了调整,新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基金服务机构”、“基金行业协会”4个考点。

  2.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等,教材中证券法部分做了全面修订,重要修订见大纲附录部分,修订法律法规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附:新增法律法规

  >>>新增法律法规<<<点击下载

  【新增考点详解】

  考点一 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更多详情请查看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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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证券法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l)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

  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2007年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

  为认定指引(试行)》第6条根据基本法的授权,将上述知情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证券交易的内幕人:(1)《证券法》第74条第(1)项到第(6)项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2)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74条第(7)项授权而规定的其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①发行人、上市公司;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④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⑤本条第(1)项及本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3)本条第(1)项、第(2)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4)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5)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1)《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2)《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3)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5)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包括:(1)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公开的、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二 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

  (一)基金的公开募集

  l.公开募集基金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文件。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这里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2)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3)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4)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5)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6)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7)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报告;(2)基金合同草案;(3)基金托管协议草案;(4)招募说明书草案;(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提交的其他文件。

  2.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与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基金合同是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要式合同,故法律应当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规范,我国法律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3)基金运作方式;(4)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5)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6)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8)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9)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10)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11)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12)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13)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14)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15)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16)争议解决方式;(1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管

  理人向社会公布的全面介绍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的计划募集基金的主要内容。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3)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4)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5)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6)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8)风险警示内容;(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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