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光有法制和执行法制的人是不行的,因为它的目的是让社会法制化,而他的前提是人人都懂法制,所以国家才会加大力度“普法”。下面是由出国留学整理的法制小报,欢迎阅读。更多相关法制手抄报,请关注本栏目。
六五普法手抄报(一)
【普法知识】
一、强化“一大机制”:法律意识生成的利益机制
根据人趋利避害的利益本性,人们后天的社会性意识一般是由利益诱致而成的。同样,法律意识的形成依赖于法治导致的利益供给。如果守法不能给社会和个人带来好处,那么,无论怎样普法,也不会收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会适得其反。同理,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托关系、找门路、送钱送物者能得到好处,人们就会相应地形成权力意识、金钱意识,而不会是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核心和本质是义务意识,但义务意识的增强必须以权利为其认知基础。失去权利和权益的诱致和给付,人们会对义务产生种种消极的评价:麻烦、负担、包袱、伤害、灾难等等,而采取回避、逃避义务和滥用权利的消极态度。因此法律意识的形成,不仅需要坚持不懈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更需要权利和权益的有效诱致和供给,法治必须以利益为“敲门砖”,才能使法治深入人心进而形成相应的法律意识。使守法者获得利益和好处,使违法者受到惩罚和损害,通过这种多次反复的强化和剌激,逐步增强对法律的尊重、认同和信任,从而培育和生成守法意识或规则意识。当然,由于各种群体乃至不同个体的具体情况和内在需求不同,这种“敲门砖”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应有所不同。
二、防止和消除“两大认识误区和行为倾向”
误区一:把法律意识等同于法律知识,重法律知识普及、轻法律意识培养。
法律知识具有信息性、技术性的特点。而法律意识是指严格依法行事的价值观。如果人们不以守法为价值取向和行为目标,那么,法律知识越多,可能钻法律空子的水平越高。一个人的法律知识和才能的应用方向,取决于一个人的法律意识的强弱与有无。因此,法律知识的增加与法律意识的增强没有正相关关系。不少律师违规办案、法官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就是明证。目前,人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较以往有所增加,但社会上的违法犯罪却有增无减。由此可见,材料性、知识化的普法教育,与生活中自主自愿、自然而然地受到法治熏陶和利益诱致是完全不同的。正因为法律知识不等于法律意识,因此传统的普及法律知识的普法教育形式也不能完全解决法律意识的增强问题,在“五五”普法中要防止重宣传法律知识、轻培养法律意识的行为倾向,在普法的目标和内容上实现由普及法律知识向普及法律意识的转变,以适应法治浙江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六五普法手抄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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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把法律意识等同于维权意识,重权利意识、轻义务意识。
如同人权天赋一样,人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是与生俱来,是先天赋予给人的本性和本能。法律意识包括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但两者在其中的地位并非对等。法律功能是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法律的强制性是对侵权行为的终极性否定,法律是对人的部分权利和自由的约束和否定。法律在赋权的同时,更多的是设定了义务和责任。由此观之,法律意识的本质和核心不是在于如何维权,而首先在于不侵权、不违法;法律意识首先是义务意识,而不是权利意识,更不等于维权意识。如果说,要增强权利意识,更多的是要增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维护的意识。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固然要强化利益诱致,但对于每个公民而言,必须强化义务意识。因为权利不能脱离义务而存在。法定权利的实现和满足是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基础,但义务的自觉履行又是法律意识的本质体现。真正的公民应该等于权利加义务。但以往普法往往强调权利多于义务,而且人又天生地偏爱权利,蔑视义务。因此,在“五五”普法中要防止重权利意识、轻义务意识的行为倾向,实现重权利意识向重义务意识的转变,把培养和强化公众的义务意识作为“五五”普法中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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