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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1Z3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Z3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IZ302031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略)P70页
1Z302032 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的概念:通过考核或考试——资格证书+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建造师的考试(略)P71页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使用范围:一级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二、建造师的注册
1.注册管理机构 一级——建设部
二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注册申请
1)由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工商注册地的)省级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2)初始注册: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逾期后——继续教育后申请
3)申请注册提交材料:初始注册申请报
2个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聘用合同复印件
逾期后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3.延续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期限届满30日前申请,仍为3年
需增加执业专业,申请专业增项要注册
4.受理与审批 省级等人民政府受理——报住建部审批
证书、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除发证机关)谁都不得扣押
5.不予注册、失效及吊销证书的情形P73——74页
1)不予注册: 无完全行为能力及65岁以上——2单位——继教不达标——刑法5、3年——吊销2年——任期3年重大事故
2)证书及印章失效:单位不存在——超过65岁——人没了——没有证书——合同解除
6.变更、续期、注销注册的申请办理 换单位需变更,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新单位合同签订1个月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与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及时注销注册或变更
1Z302033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一、建造师的受聘单位:所受聘的单位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
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建造师执业范围: 全国——特级、一级等企业执业——10个范围P76页
项目负责人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禁止行为:
不得担任2家企业的项目经理
任职期内原则不更换项目经理
施工期内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1Z302034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1.用名称——范围内——签字盖章——保管使用证书——解释——继续教育——申诉
2.签章: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
必须由建造师签章
质量合格文件
1)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分包企业建造师签章
2)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文件——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章
3)修改签章——应征得企业同意,由建造师本人修改
4)本人不能修改的,由单位指定同等资格的建造师修改,并签字盖章
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1.接受继续教育:注册有效期—120;必修、选修—60;增加专业—60,必、选课各30
2.禁止行为——所有违法的行为都禁止 P77页
1Z302035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建造师违法注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注册——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以欺骗等不当手段已注册的———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注册+罚款l万或3倍以下且不超3万
二、继教违法的责任 未取得的——不予注册
已取得的——取消——记录——对社会公布
三、无证或未变更注册的法律责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1—3万
四、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 质量事故——停止1年;
量事故的法律责任: 重大事故——吊销执照——5年不注册
特别恶劣——终身不注册
【真题示例】
1.注册建造师享有的权利有( )。
A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B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C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D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E 接受继续教育P77
【思考】“接受继续教育”可以作为义务吗?
2.某市政工程由于政府部门规划调整,导致该工程停工达1年之久。施工企业拟让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甲担任其他市政工程的项目经理,根据有关规定,关于甲任职的说法,正确的是( )。 2011
A.甲不能同时担任该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
B.经建设单位同意,甲可以同时担任该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
C.经施工企业同意,甲可以同时担任该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
D.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甲可以同时担任该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也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承包工程的单位须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分包单位。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允许承包建设工程,也不得承接分包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还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总承包单位如果要将所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他人,应当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认可。这种认可应当依法通过两种方式:
(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需要说明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并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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