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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级建造师《矿业工程实务》知识点:矿业权有偿取得内容简介
探矿业权有偿取得包括探矿权的有偿取得和采矿权的有偿取得.探矿权使用费是探矿权人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采矿权使用费是采矿权人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
探矿权有偿取得:
根据勘查投资主体的不同,探矿权有偿取得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不论矿产勘查投资的主体是国家这一特殊民事主体还是其他一般民事主体,其使用探矿权的基本法定义务之一就是在取得探矿权后,依法按年度、面积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第二种,如果一个民事主体申请一个已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了矿产地的探矿权,那么,该民事主体不仅要缴纳探矿权使用费,还要对国家的勘查投资进行补偿,即缴纳探矿权价款,偿还国家作为勘查投资者的权益。
采矿权有偿取得:
根据规定,采矿权申请人不管是直接通过申请取得的采矿权,还是通过国家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都必须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依法按矿区面积逐年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如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需缴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是采矿权人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由国家获得的一种经济回报。考虑到目前我国已探明矿产地大部分是由国家出资探明的,完全无偿使用或仅用市场机制调节可能有损国家权益。为避免国有资产继续流失,疏通和鼓励多渠道资金流入矿业生产经营活动,建立采矿权价款制度,将改变我国由国家拨款搞勘探,单位和个人无偿开采,从中受益的状况。
2016年二级建造师《矿业工程实务》知识点:简述矿业权的取得与矿业权市场管理
矿业权有偿取得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的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必须分别向国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并在规定的数额内按面积逐年收取。其费用由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即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的征收和管理权限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授权进行石油与天然气审批登记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而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也有权征收授权范围内的相应费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矿产资源应按市场规律运行,市场是一种交易现象。矿业权市场按交易对象,可分为矿业权市场、服务市场和相关要素(资本、土地、人力、信息)市场,政府对矿业权市场的管理,除了依法监督和政策指导以外,还需要大量的中介组织作为经济实体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培育和发展中介机构的行业组织也是政府对矿业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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