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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复习(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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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熟悉证据的种类、民事纠纷处理方式考点吗?出国留学网一级建造师频道为了考生能多熟悉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整理如下,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更多一级建造师考点级考试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7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一般表现为各种书面形式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

  2.包括电报和电子邮件。

  3.书证应提供原件。

  4.如提供复印件,但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1.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2.如提供复制品,但无法与原物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三)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易于通过技术手段被篡改,所以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论据。

  2.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只要不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四)证人证言

  1.不出庭可提交书面证言。

  2.与一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当事人陈述

  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六)鉴定结论

  1.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论。

  2.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3.鉴定失效的情况:

  (1)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4)其他。

  4.对有缺陷的鉴定:

  (1)补充鉴定;

  (2)重新质证;

  (3)补充质证;

  (4)重新鉴定(最严重)。

  (七)勘验笔录

  1.应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2.当事人或当事人成年家属应到场而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一、建设纠纷的种类与处理方式

  1.种类

  (1)民事纠纷

  合同纠纷(最常见)与侵权纠纷

  (2)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与被管理人之间产生的纠纷

  2.处理方法

  (1)民事纠纷处理方法

  和解-当事人双方之间达成处理纠纷的共识

  调解-由第三方帮助当事人解决

  仲裁-仲裁机构

  诉讼-人民法院

  (2)行政纠纷处理方法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二、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一)民事诉讼概述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

  (1)公权性

  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

  (2)强制性

  强制产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只要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也被强制参加诉讼。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3)程序性

  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二)仲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2.仲裁的适用范围

  (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的仲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3)不能仲裁的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适用仲裁。

  3.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认可

  (2)专业性

  (3)灵活性

  (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5)快捷性-一裁终局制

  (6)经济性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三)和解

  1.概念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2.法律效力

  (1)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可以成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

  (2)和解后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却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3.和解的适用情况

  (1)未经仲裁和诉讼的和解

  (2)申请仲裁后和解

  (3)诉讼后和解

  (4)执行中和解

  (四)调解

  1.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第三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居中调停,使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

  2.调解的形式

  (1)民间调解—民间机构

  (2)行政调解—行政机关

  (3)法院调解—法院

  (4)仲裁调解—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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