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务员考试制度的变更,公务员考试大纲及考试科目也会做出与之相应的调整,虽然部分省份取消了公务员公共基础科目,公共基础知识科目的考题仍旧有。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快看看关于定金的类型及特征的相关知识你是否掌握了,掌握了就做做模拟练习巩固一下吧!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违约定金,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一)违约定金的特点
1.要式性。
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①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 定金合同不生效。(参见:《担保法》第90条;《担保法解释》第119条)。
2.文义性。
当事人须在定金合同中注明“定金”字样或者约定“定金罚则才能成立定金合同。二者必居其一,否则不成立定金合同。对此,《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余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真题
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申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 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 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03年·卷三·5题一B)(注意订金声定金。)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3.限额性。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 力。(参见《担保法》第91条;《担保法解释》第121条)
典型真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 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 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请回答问题。
关于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0年·卷三·91题—D)
A.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B.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C.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
D.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
[答案解析]①合同的标的额为100万元,约定的定金为30万元,超过了20%。超过的10万元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不适用定金罚则。②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违约金与定金只能择一适用。③若乙公同选择适用定金罚则,只有20万元产生效力,乙有权请求甲返还定金40万无,还有10万元应抵作价款或者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二)违约定金的效力
1.定金罚则的“典型适用”(《担保法》第89条)。
(1)定金罚则“典型适用”的构成要件。
①主合同有效;
②定金合同有效;
③义务人根本违约(即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④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抗辩事由。
(2)定金商则“典型适用”的规则。
①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罚则的“非典型适用”。
《担保法解释》第1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例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汽油1000吨,乙支付了 100万元定金。后甲只能交付700吨汽油,乙也予以接受。①应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②甲不能履行的部分占总标的额的30%, 100万的定金中,仅30% (30万元)适用定金罚则(由甲双倍返还),其余的70万元不适用定金罚则,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故:甲应当返还乙的总金额(定金罚则加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的部分)为:60万元+70万元=130万元。
3.不适用定金罚则的三种情形(《担保法解释》第122条)。
①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义务;
②因薏外事件不履行合同义务(表明定金责任均为过错责任);
③双方违约的(适用定金罚则无意义)。
4.违约金与定金不得并用(《合同法》第116条)。
①《合同法》第116条所指的定金应当属于“赔偿性违约定金”,不可与违约金并用。②若当事人特别约定其定金属于“惩罚性违约定金”,可以和违约金并用。
③无特别约定的,推定为“赔偿性违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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