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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个人工作总结(一)
一晃干这个行业已经8年,最大的体会是于:自己都不善于总结。为什么这样说呢?
关于死因分类,如果不是多听了几次专家讲课,还不知道是如何总结的,听了以后才知道,原来也相当简单,不外乎几类:1、钝器伤,2、锐器伤,3、机械性窒息,4、中毒,5、电击,6、其他方面,如猝死等,分出来的好处是什么——能让死者家属得到满意的答复,如一水中尸体,经检验未发现损伤,那么就可以排除1、2、5了,考虑只有3机械性窒息,而溺死也属www.liuxue86.com于其中之一,经过检验未检见损伤,那么基本就可以排除勒、扼颈部死亡,但要排除中毒可能,其实灌他人毒物在理论上有,但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除非他是昏迷的,不然的话都有损伤的可能。这样的话就比较明确了,如果能检见一些比较典型的溺死征象,那就可以定论了。当然溺死不是法医能下案件性质的,要结合调查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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