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的案例在我们生活中也存在,然而敲诈自己家人的案例却不多见,关于下面的敲诈勒索案例你该如何分析,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案情联系起来。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赵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2000年7月7日,赵某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剁下,第二天早晨,赵某让孙某(男,1983年5月5日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
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孙某抓获。
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1999年4月4日,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的赵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两人的行为各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答案:
(1)、赵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放火罪;孙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赵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因不满16周岁,故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赵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时,均不满18周岁,这属于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赵某主动交待放火罪的行为属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孙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罪时,不满18周岁,这属于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孙某在拘留期间的重大立功表现,属于法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4)在赵某与孙某共同实施的敲诈勒索罪中,赵某是主犯,孙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该起敲诈勒索行为由于两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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