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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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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消费者知情权等相关知识点你是否了解,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例:

  中学生刘伟为加强英语口语学习,准备买一台多功能收录机。在2002年8月,他来到某电子商店在收录机柜台前开始挑选。售货员询问他需要什么样的收录机,刘伟说需要功能多的,最好能自动翻带。售货员拿起一台收录机,说这是目前市面上出售的同类产品中功能最齐全的,除了具备一般收录机的功能外,还有自动翻带功能。刘伟仔细挑了一台,要求当场试试其性能。售货员说:“甭试了,这产品的质量和其他情况和产品说明书上表明的一样,不会有问题的。”刘伟仔细看了一下产品说明书,确实像售货员所说的那样,他信以为真,就买了一台。拿回家一试,却发现该收录机只是一台普通的收录机,并无产品说明书上声称的翻带功能。刘伟当即赶回电子商店,找到原售货员,要求退货。售货员问:“有质量问题吗?”“质量倒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它的功能……,”没等刘伟说完,售货员抢白道:“没质量问题退什么货啊?我们卖得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刘伟有苦说不出,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电子商店的这一买卖合同。法庭开庭审理时,被告电子商店辩称:我店销售的乃合格产品,无质量瑕疵;而且价格也是合理的,因此没有理由退货。法院查明事实后,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判令电子商店立即退货,退还刘伟的价款并赔偿损失120元。

  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销售合格产品是否也会侵犯消费者的权利?二是如果会侵犯,那么,会侵犯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现实中往往有一种误解,即只要销售的产品有合格证明,是合格产品,销售者即可凭此免除其他一切责任;消费者明知不合理,但却不知如何反驳,有些消费者受了损失后甚至认为是自己运气不佳所致。

  其实,即使商品合格,也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仍存在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可能。原因在于,经营者的义务并不仅限于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它有更为广泛的处延,另外还有提供真实情况、标明真实名称标记、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承担“三包” 责任的义务等。本案中的经营者销售的收录机虽然是合格产品,也不存在质量瑕疵;但由于经营者隐瞒了该产品的真实功能,违背了其负有的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经营者以产品合格和价格合理为由主张免责,不能成立。

  那么,何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呢?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1款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这一权利,并接着在第2款以经营者义务的方式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予以强调和保证。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外,其他很多相关法律、法规也从不同角度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予以保障。比如《产品质量法》严禁生产者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又如《药品卫生法》要求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主要成份等。

  本案中,经营者电子商店并不拒绝提供商品的有关情况,但其提供的情况不真实,已经侵犯了消费者刘伟的知情权。因为刘伟想购买的是具有翻带功能的收录机,如果电子商店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则同时构成欺诈行为,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电子商店还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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