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熟悉“建设工程刑事责任”考点吗?出国留学网一级建造师频道为了考生能多熟悉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整理如下,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更多一级建造师考点级考试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建设工程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
(1)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2)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3)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a、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b、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重大责任事故罪
a、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b、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c、安全生产设施不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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