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二级建造师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熟悉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种。
PS:
注意: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
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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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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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死亡(如: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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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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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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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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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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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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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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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岁—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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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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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或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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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注:法人≠法人代表 法人不是平时讲的意义上的“人”
“能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不同与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核心特征。
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i. 依法成立;
ii.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iii.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iv.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特征: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其行为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终于法人的撤销。
3、其他组织(又称非法人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
如:合伙制的企业、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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