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法的相关知识点,着重讲的合同的解除的相关考点。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的解除,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四)特殊法定解除之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合同法》第258、268条)。
2.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合同法》第308条)。
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矩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合同法》第376条)。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
典型真题
〔I〕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年·卷三·32—ABCD)
A.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B.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C.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D.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解除运输合同
[答案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410条,故A选项正确。②根据《合同法》第232条,B选项正确。③根据《合同法》第268条,C选项正确。④根据《合同法》第308条,D选项正确。
〔II〕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9年.卷三.11题一C)
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答案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不同于任意解除权。首先,其法律效果不同,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具有溯及力,赠与合同自成立时失去效力;但是,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不一定具有溯及力(对继续性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仅对非继续性合同具有溯及力)。其次,行使的时机不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须在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之前才能行使;相反,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没有这个时间上的限制。此外,《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是关于赠与人法定解除权(又被称为赠与人的穷困抗辨权)的规定。这个解除权的成立具有严格的限制,显然不属于任意解除权。综上,A选项错误。②拫据《合同法》第268条,加工承揽合同中,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是定作人,而非承揽人,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合同法》第376条,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约定了保管期限的,保管人就没有任意解除权了,故C选项正确。④《合同法》未赋予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以任意解除权,故D选项错误。
〔III〕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后,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所均难以胜任,建议不再继续代理。但该事务所坚持代理。一审判决委托人败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3年?卷三? 60题一AC)
A.律师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B.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一审败诉后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C.即使一审胜诉,委托人也可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D.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该律师事务所才对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①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就是解除不需要理由,想解除就解除;但解除需要付出代价,因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②《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与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合同一般属于有偿委托合同,律所只要对败诉具有过错(而不需要必须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须承担违约责任。故D选项错误。
(五)特殊法定解除之三:《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几种重要特殊法定解除
下列四类合同,一方实施特定违约行为时,“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2.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
3.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注意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
4.承揽合同。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擅自将其承揽的次要工作转包的,定作人不得解除合同)。
(六)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96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
第24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96条、第99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不采“当然解除”制度,约定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包括一般法定解除权和特别法定解除权)产生后,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的解除,须经解除权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1.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1)解除权的行使采用通知的方式,口头或书面通知均可。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见例1)。
(2)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脘提起确认之诉,法院的判决仅为对解除后果的确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相对人异议的期间,“对于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迖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方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例1解除权人甲于5月1日向乙发出解除合同的信件,5月5日到达乙处。乙次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甲不享有解除权。二审法院经审理,于11月5日作出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确认甲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则甲、乙之间合同解除的时间是5月5日,而非11月5日。
2.解除权是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法律明定的解餘权的除斥期间有两个:
(1)承租人非法转租的,出租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解除权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
(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①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的,经催告后在3个月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才享有法定撤销权;②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时,对方催告其行使的,应在催告后的3个月内行使;对方未催告的,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5条)。
(七)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
1.合同终止(注意:不能说“无效”)。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一经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因合同终止,则:①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另一方不得请求履行;②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2.溯及力问题。
(1)继续性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
(2)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见例2)。
3.违约责任问题。
(1)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的,未履行义务的一方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不可抗力不是发生在其迟延履行以后;②已经及时通知对方;③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
(3)合同中的违约金、定金条款属于结算、清理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所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合同因违约解除后,债权人仍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
例2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13日)租金每月 5000元,按季支付。若乙欠付6个月以上的租金,甲无须催告即可解除合同。因乙欠付第三年的全部租金,甲决定解除合同,解除的通知于2013年12月31曰到达乙。乙接到通知后,非但拒绝支付所欠租金,且使用流氓手段,又在甲的房屋中居住了2年,未支付任何费用。后警方介入,乙才于2016年1月1日搬出甲的房屋。据调查,乙居住的5年期间,该房屋租金的市价较为稳定,为每月4000元。①此例可说明继续性合同之解除不具有溯及力的价值。②若甲的解除具有溯及力,则甲、乙的合同自始失去效力,甲只能对乙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整个5年都应按照每月4000元计算返逐的数额。③若甲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则甲、乙的合同自2013年12月31日消灭。则前3年,甲均有权按照每月5000元收取租金;后2年甲有权要求乙按照每月5000元返还不当得利。④此例足以说明,解除不具有溯及力的意义。
特别提示 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法》第98条规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不因合同终止而失去效力。 (1)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合同因违约解除后,债权人仍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 (2)目前,这一制度又增添了一个法律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 处理。”
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为你推荐:
公务员考试网推荐 | |
为官以勤为先 | 公务员公共基础备考:常识判断(10) |
公务员考试优秀申论范文7篇 | 公务员公共基础备考:常识判断(9) |
给绿色发展装上指南针 | 公务员公共基础备考:常识判断(8) |
幸福始终充满缺陷 | 公务员公共基础备考:医学常识判断(7) |
“架起”心灵沟通的文化桥梁 | 公务员公共基础备考:常识判断(6) |
公务员报考指南 | 公务员报考条件 | 公务员报名入口 | 行测专题 | 申论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