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的作用”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法理学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
1.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表现。 2.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的指引(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法律||教育网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和不确定的指引(选择的指引,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对一般人行为的教育作用。 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对当事人行为之间的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对违法行为人的强制作用。 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3.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本质、目的表现为社会性。法的社会作用表现为法具有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4.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强调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表现为:(1)法律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是有限的;(2)法表现为一种稳定性、普遍性、抽象性、概念性;(3)法律受人的因素影响;(4)社会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 例题1:村民于晓玲想到山上砍一棵树,父亲劝阻她说,砍树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违反《森林法》,于晓玲听从父亲的劝告没有砍树。此案例中反映出法具有哪些功能。 A.指引功能 B.评价功能 C.教育功能 D.强制功能。 答案:A、C 本案例中有三个行为,于晓玲想要砍树的表达行为、其父亲的劝诫行为、于晓玲听从父亲劝诫放弃砍树的行为。表达行为不受法律调整,劝诫行为具有教育作用,于晓玲放弃砍树的行为表现出一种指引和教育作用。 例题2:学者们认为,法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1.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2.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3.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4.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理由是正确的: A.1.3.4 B.1.2.4 C.2 D.3司法考试网为您精心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