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失控”单位规章制度,关于“失控”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刑事案例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制度的约束是效率的保障,但是这种约束应在法律范围内予以控制。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否则,某些“失控”的制度可能因为于法无据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最终无法实现相应的管理效果。
单位给员工升职
员工也有权拒绝张页是北京某大型公司的销售部门副经理。工作期间,单位为开辟外地业务,决定在南宁成立公司。公司派张页前往,并将张页的职位由销售部副经理升为经理。接到单位的通知后,张页认为,自己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地点设定为北京地区,因此自己在北京成家立业。目前,对于将工作地点调整为南宁的要求,张页表示自己无法胜任。
另一方面,单位却认为,在其章程中已经规定:“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劳动条件,劳动者应无条件服从。”由于张页不予认可该调整,单位对张页停职停薪。张页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在很多单位的内部规定中,均有类似于“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劳动条件,劳动者应无条件服从”的说法。用人单位于是据此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
对此有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基本上会采取“有利劳动者”的单方变动有效的认定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有利于劳动者,例如升职、加薪等行为,单位可以单方进行,而不利于或可能不利于劳动者的岗位变动,则需要协商。即使某些变动看上去有利于劳动者,如本案中的张页由副职转正,但是这种变更以劳动者丧失其它一些权利为代价,例如家庭、工作机遇、发展前途等。所以,此类变更仍应由双方协商,并且由单位承担产生的搬迁、居住、交通等额外成本。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
员工被末位淘汰
单位被认定违法
张瑾于2008年入职某房产中介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后,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入职人员不断增多。2009年,单位修改了公司章程,实行销售业绩“末位淘汰制”。在章程中规定,年度内销售业绩倒数后三名的销售人员自动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某,张瑾因为销售业绩不佳被单位以章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瑾不服,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末位淘汰制”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业绩考核方式广为人知,该制度设计初衷是希望通过形成良性的竞争激励机制,不断促进提升企业竞争力。不少企业管理者认为,末位淘汰制既可以直接服务于企业,实现精简机构、裁减冗员的目的,又可以激发员工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发挥“鲶鱼效应”。但是,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劳动法的规定有所出入。
案例中,房产中介公司将“末位淘汰”引入公司章程,却并未提供其已经广泛征集员工讨论并公示的相关证据。更重要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国相关劳动法律严格限定了单位的解除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除了刑事犯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不能胜任工作,调整或者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等几种特殊情形,用人单位都没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法官认为,法律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中的“违反”一词,体现的是一种劳动者“主动”的行为,至少,劳动者应该在心态上具有过失。而在“末位淘汰制”的规定下,劳动者呈现的是一种被动状态。在该制度下,必然会有人违反该机制遭到淘汰。可以预计的是,如果不对劳动者实施一些特殊的保护,单位内的弱势群体的权益很容易被单位据此“变相”侵犯,这显然不符合劳动法的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理念。据此,法院认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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