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0年司考《仲裁法》笔记第六章:仲裁裁决的不予以执行”,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民事诉讼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
第六章 仲裁裁决的不予以执行
一、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1、申请主体:被执行人
2、管辖:执行法院
3、法定情形
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1、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
三、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比较
(一)相同之处
1、性质相同
2、行使权利主体相同
3、对当事人的后果及救济相同
4、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相同
(二)区别之处
1、主体不同
2、管辖不同
3、期限不同
4、法定情形不同:仅限于国内仲裁裁决
5、处理程序不同:是否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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