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1)”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考点1 辩论原则 1.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 2.法院应将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 3.法院只能就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 4.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 注意:在非诉程序中,辩论原则是不适用的。或者由于没有对立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因为非诉程序本身决定了无需适用辩论,比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等。 考点2 处分原则 1.不告不理,一告即理,诉讼程序的启动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为开发案源,上门服务); 2.当事人决定审理对象的内容和范围,当事人可以决定诉讼请求的变更; 3.诉讼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结。 4. 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法院可以进行必要的监督。 注意:(1)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有处分权,只不过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某些权利是受到限制的;(2)处分权包括对程序权利的处分,而且对实体权利的处分通常通过处分程序权利来实现。 考点3 合议制度 1.独任制 (1)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 (2)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 (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合议制 (1)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61条 (2)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4)审判长: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 (5)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考点4 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所谓向群众公开,是指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主要是庭审过程和宣判过程);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允许其对案件审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下列案件法定不公开审判: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下列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一是离婚案件;二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品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 二、管辖 考点1 一般的地域管辖 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确定 (1)公民 ①经常居住地为所在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②住所地为所在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③没有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且户籍迁出不足1年: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④没有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且户籍迁出超过1年:其居住地法院管辖。 (2)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①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不到一年: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②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4)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2 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法定管辖 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指除了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法律对管辖另有规定的合同以外的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约定管辖的协议,或者虽有约定,但该协议管辖无效时,则应按照法定管辖确定具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即由被告住所地或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优先。注意以下例外:①购销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约定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不能视为合同履行地。②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形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未有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确定,依合同类型的不同而不同:①加工承揽合同——加工地;b.财产租赁/融资租赁——租赁物使用地;②补偿贸易——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③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 2.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在确定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特别应当注意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1)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在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3)因侵犯地方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3.其他特殊地域管辖 (1)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如果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还包括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2)票据纠纷一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未载明的票据付款人(代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4)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 (5)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 (6)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7)共同海损纠纷——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 考点3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在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这五个地点与合同具有较紧密的联系。 5.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当事人在选择时只能选择上述五个法院中的一个,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 6.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不得将依法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乃至高级法院管辖,否则会造成审级关系的混乱。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管辖,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专属管辖。 7.当事人以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4 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涉及管辖权的转移。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但有时也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根据《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7条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9条规定,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2.指定管辖:(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争议,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转移 (1)向上转移。指管辖权从下级法院转至上级法院。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由自己审理时,有权决定把案件调上来自己审理;二是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在第一种情况下,上级法院作出决定后管辖权即发生转移;在第二种情况下,必须经过上级法院同意后管辖权才能发生转移。 (2)向下转移。指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向下转移应发生在上级法院受理案件后。《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考点5 管辖权异议 1.异议的提出主体是本案当事人,一般为被告。原告如果在案件发生移送管辖或指定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可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异议的提出时间为第一审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期间。例外是被侵权人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择其一进行起诉时,在一审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3.异议的对象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 4.异议提出后的处理。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未作处理的,不得进入实体审理。而且由于对管辖权异议可以上诉,并非作出裁定即生效,在裁定未生效之前,法院不应当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2)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其中,对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原告可以提起上诉。 (4)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对该裁定再审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5.与执行程序中的管辖权异议的区别:(1)提出时间不同。执行程序中的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对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当事人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2)对异议的处理的救济不同。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对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诉 考点1 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其对某一事物是否具有某种权利之诉。 2.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一定义务或者履行一定给付的诉。以请求给付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给付之诉进一步划分为实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作出裁判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之诉。当事人提起变更之诉的前提是必须承认有一个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 应注意的问题: 1.变更之诉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的区别:给付之诉中包括行为的给付和不给付,在行为的不给付中表现为权利人要求义务人不能违反实体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这与变更之诉中的消灭现存某种法律关系不同。两者都以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为前提,但前者是对此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要求补正,但不消灭,后者是消灭。 2.变更之诉与消极确认之诉的区别:变更之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了某种法律关系,而消极确认之诉的前提是双方为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 考点2 反诉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构成要件: 1.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2. 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3.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只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才合并审理。 4. 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5.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司法考试三卷栏目为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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