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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证据种类及证据理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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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据种类

  1.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1)证明方法的差异。书证与物证的根本差异在于书证是用事实材料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是用事实材料的物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2)要结合证明对象来区别书证和物证。因为证明对象不同,可能会使同一事实材料在不同情形下表现出不同的证据属性。   2.书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   书证的内容因已经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具有直观性,因此,书证具有不可更改的特征。而视昕资料的内容则存储于特定的仪器之中,不具有直观性,较容易更改,而且一旦更改之后,不易发现。虽然视听资料有类似于书证之处,如书证与视听资料均以其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也有类似于物证之处,如用视听资料所反映的物品特征作证,但是,视听资料不同于书证、物证的核心特征在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如借助录音机听录音带所录制的内容,借助电脑看电脑或者软盘中所记载的内容等。可见,视听资料的本质特征是借助于特定的仪器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情况。但是,如果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以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本身的价值或受损害程度来证明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时,则该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应当作为物证。   3.鉴定结论   (1)申请鉴定的主体:当事人。   (2)申请期间: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3)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确定:   ①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   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⑤不予重新鉴定的条件: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提供质证等方法解决的。   4.证人问题   (1)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未成年人可作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①申请时间与方式: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②费用承担: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3)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及替代方式   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②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③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⑤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⑥替代方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二、证据的理论分类   划分标准种类   注意: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1)本证,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成立而提出的证据;反证是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不成立而提出的证据。本证与反证的区别不在于提出的主体,而在于是否为了完成举证责任。原告和被告都有可能提出本证,或者都有可能提出反证。   (2)反证和证据反驳不同。证据反驳是针对对方的证据本身,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质疑,进而否定对方证据的效力。证据反驳针对的是证据,而不是直接针对事实,也不提出新的证据。例如,被告提出原告的书证是伪造的,原告提出被告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等。   (3)有些情况下,同一证据可能既是本证,又是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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