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侵权管辖”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侵权管辖
第29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侵权诉讼的管辖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8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30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1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2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3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特殊侵权诉讼中的管辖规定,这是高频考点之一,需要掌握: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8条、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解析:特殊侵权诉讼中的管辖规定是高频考点,需要掌握:
(1)根据《民诉意见》第30条,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海难救助诉讼和共同海损诉讼,被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
(3)根据《民诉意见》第28条,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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