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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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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督促程序”,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一、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二、督促程序终结的情形:

  ①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②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

  ③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将支付令送达债务人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依职权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④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

  ⑤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 日,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支付令即为生效,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具有相同效力。即具有确定力与执行力。对于人民法院驳回支付令申请的裁定和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注意:督促程序终结有裁定终结和自然终结两种。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在法定的期间履行了债务,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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