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普通程序”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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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程序的审理阶段
(一)起诉与受理
1、起诉条件的理解与适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原告的适格;
被告下落不明不等于不明确;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权利不一定是法律应保护的权利;
起诉证据不同于胜诉证据:《证据规定》第1条的规定,原告起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2、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比较内容 | 不予受理 | 驳回起诉 | 驳回诉讼请求 |
适用文书 | 裁定 | 裁定 | 判决 |
解决问题性质 | 程序问题 | 程序问题 | 实体问题 |
适用诉讼阶段 | 审查起诉阶段 | 受理案件后 | 受理案件后 |
适用条件 |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 起诉符合条件,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 |
当事人针对文书的权利 | 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 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 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
当事人针对案件的权利 | 可以再起诉 | 可以再起诉 | 不得再起诉,因为一审不再理 |
上诉期 | 10日 | 10日 | 15日 |
适用组织 | 立案庭 | 审判组织 | 审判组织 |
【核心】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注意】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针对文书本身以及针对案件的相应权利。
3、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一、撤诉后的再起诉问题;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民诉法111条)
第二、离婚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再起诉问题;(民诉法111条)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原告无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意见144条)
第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再起诉问题;(意见152条)即裁判生效后,有新情况、新理由,一方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按照新案处理。
第四、对于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处理。(意见153条)应当受理,查明无中止、中断事由的,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开庭审理
【注意】
1、与仲裁评议的区别。均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不成多数人意见时,仲裁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裁决,但诉讼不得按照审判长的意见作判决。
2、宣判一律公开。
二、撤诉与缺席判决
(一)撤诉
1、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民诉法129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意见159条);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意见158条);当事人不交纳诉讼费用(意见142条)。
2、撤诉的法律后果:终结诉讼程序;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费用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减半征收;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二)缺席判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民诉法130条)、反诉的被告(民诉法129条);无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意见158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意见162条);申请撤诉未获得准许的原告(民诉法131条)。
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一)延期审理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2条)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形。
(二)诉讼中止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6条)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情形。
(三)诉讼终结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7条)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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