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
(一)证明对象的范围
1、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包括: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可以分为:①犯罪事实是否发生;②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③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④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包括危害后果与犯罪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刑事责任能力;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犯罪动机和目的等;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诉讼理论界为指导司法实践,将上述需要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概括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法);何因;何果。
(2)作为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4)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
2、程序法方面的事实包括:
(1)关于回避的事实;
(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
(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二)免证事实(不需要证明的对象)
免证事实一般包括司法认知、推定和自认三种。具体来说,在我国,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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