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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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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只有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都届满后,双方没有提起上诉的,裁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2.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其应当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决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普通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则分别计算。

  3.司法解释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确定有权提起上诉可作为上诉人的,必须是在第一审案件中具有诉讼权利或义务的人。共同诉讼人,是诉讼当事人的一种,当然享有上诉权利。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只要其中一人上诉,就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上诉,而成为共同上诉人。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每个人都有权单独上诉,而成为独立的上诉人。诉讼代表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不承担一审裁判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则不应享有上诉权;反之,则应承认其上诉权,允许其作为上诉人。

  被上诉人是对之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是上诉人在第一审诉讼时时的对方当事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也可以是一方的当事人)。被上诉人也必须是一审中具有实体权利义务的诉讼参加人。能够成为被上诉人的可以是一审中的当事人、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承担第一审判决中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被上诉人。

  注意:《民诉意见》第177 条中必要共同诉讼人上诉时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确定。

  4.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涉外案件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期间均为30 日。

  5.二审的审查范围:《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三十五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三十六 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6.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7.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8.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9.就发回重审的处理方式而言,具体表现出四种情形:

  一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二是一审有漏判事项;三是一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四是一审法院有重大的违反程序的行为的。

  对于一审漏判事项和一审遗漏了当事人的情形,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重审。从告知另行起诉的处理方式来看,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也包括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由于这些请求在一审程序中并未提出,自然不能构成一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也不存在发回重审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就新提出之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0.当事人在二审达成和解协议的,一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二是可以请求法院依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撤诉行为需要法院审查、同意才能成立,法院不同意的,当事人必须参加诉讼。虽然诉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但是一旦诉讼成立,当事人撤诉权的行使就要受到一定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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