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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侵权纠纷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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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侵权纠纷的管辖”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侵权纠纷通常的管辖法院

  (1)通常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_______________、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侵权著作权案件的管辖: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侵犯商标权案件的管辖: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运输案件的管辖

  1.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运输侵权纠纷的管辖

  (1)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第30条

  (2)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事故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没有被告住所管辖

  (1)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第32条

  (2)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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