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主管”,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1.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1)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
(2)不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通常: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
②例外: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
(1)有仲裁协议,法院不受理;
(2)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可以起诉,法院有权依法受理。
(3)仲裁协议失效,法院有管辖权:
①当事人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_______________,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②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_______________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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