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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故 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243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伪证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本罪发生的时空条件也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中。
2行为人所作的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包庇罪犯的特定目的。
3注意区分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本罪的主体是四种特定的人员,而诬告陷害罪主体 是一般主体;本罪只是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情节上提供伪证,而诬告陷害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本罪的发现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之中,而诬告陷害罪的行为则是在立案侦查之前实行的,并且是引起立案侦查的原因。
「重点法条」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 造证 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相关法条」 《刑法》第307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本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刑事辩护人与刑事讼诉代理人(但并非仅为律师,非律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构成本罪)。发生的时间条件也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中。
2本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三种行为方式:一是直接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二是帮 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包括直接帮助当事人自己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也包括间接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三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
「重点法条」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306条。
「意思分解」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妨害作证罪。本罪发生的时间条件既包括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民 事、经济、海事、行政等案件的诉讼活动过程。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证人,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不能作证、不敢作证或不愿作证,妨害作证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两种,即阻止证人作证和指使证人作伪证。
2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行为针对的对象 是证据,既包括刑事诉讼证 据、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等诉讼证据。当事人本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可能作为一种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而不构成犯罪,但帮助其实施该种行为的人应构成本罪。
「不要混淆」
1注意本条所规定的二罪与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别 ,二者发生的时空条件、主体要件都有所不同,但构成要件也有重合一致的地方。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威胁、引诱(如贿买)证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就发生了本条所规定的二罪与后者的法条竞合。其中,本条属于普通法,后者属于特殊法,依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按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2注意妨害作证罪与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界限。虽然二者行为针对的对象均为证人,但前者是发生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以及诉讼活动过程之中,而后者是在证人提供证言之后实施的,即因证人在诉讼案件中提供证言而对其施加侵害的行为。再者,前者以暴力、胁迫妨害作证行为,针对证人本人,而打击报复证罪则不仅限于此,还可以是通过加害证人的亲友、毁坏其财产、名誉等各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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