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2016年司考《刑诉法》重点考点练习题:诉讼代理人”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刑事诉讼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
1.【简单】甲涉嫌抢劫罪依法被A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甲聘请律师乙担任自己的辩护人,在乙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怀疑其帮助甲隐匿、伪造证据,并由相应的证据,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下列关于追究乙的刑事责任的程序,正确的是:A.可以由A地公安机关侦查
B.应当由A地公安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侦查
C.辩护律师因涉嫌伪证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
D.辩护律师因涉嫌伪证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2.【简单】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如何进行救济?
A.有权向本机关控告
B.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
C.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D.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或申诉
3.请依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B.甲乙共同抢劫被抓获。甲供述说”乙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丙“此为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
C.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电子数据
D.某诈骗案的QQ聊天记录记录了诈骗的过程,该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
参考答案:
1.【答案】BD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根据该条第2款,BD两个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因为这是刑诉修改前的做法;C选项错误,因为其是被拘留、逮捕后的通知对象。
【陷阱分析】此题没有难度,只是因为这是辩护与代理一章的重要修改点,非常引人关注。所以有必要出题提醒考生。
另外,C选项是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拘留、被逮捕后的通知对象,和此处要比较记忆。
2.【答案】BCD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所以BCD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这个题目就是考查考生知识掌握准确度的,很多考生记的本来就模糊,看到四个这样的选项,估计就不敢选了。
另外注意和《刑事诉讼法》第115条比较记忆,此两条可比性非常高。
3.【答案】D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确定A选项错误,其是刑诉修改前的表述。
B项错误,其为证人证言。因为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的情况相互举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但以下三种情况下属于证人证言:1)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2)共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3)对有牵连关系的犯罪中,互相指正的。
可视可听,用可视可听证明案件,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实施过程中。所以C选项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现在把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部分内容分离出来,作为电子证据的一部分。所以D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这一次刑诉修改,证据的修改幅度非常大。往年证据的理论分类和种类几乎是每年必考的题目,加上,今年对证据的概念和种类有所完善和增加,故其必为今年的重要考查点。从刑诉真题看司考,很多题目都是有规律可循,循着这些痕迹备考,大家就可以节省很多时间和精力,而且效率还高。
方法很重要。不要错误地以为只要有精诚就够了。精诚不是成功的敲门砖,没有方法你可能永远也无法从此岸到达彼岸,有了方法你就会少走很多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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