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四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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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四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第十四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1.审判组织的相关规定:
a.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b.陪审员的规定:
(一)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二)陪审员只适用于一审。
(三)人数可以多过审判员。
c.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d.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2.起诉的条件:(比较刑事自诉)
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必须适格)。
例:甲公司为乙公司做广告,后甲公司经过乙公司的同意,把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履行了合同,但乙公司拒不付款。如果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那么法院应告诉丙公司更换被告,如果丙公司拒不更换,那么法院应该立案,然后驳回诉讼请求。如果甲公司非去告乙公司,那么是原告不适格,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b.有明确的被告(姓名、住址等)。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d.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3.反诉的条件:
a.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b.须在本诉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二审中提出的,法院只能调解,否则通知另行起诉。c.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d.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都是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e.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4.审查起诉的处理:
A.一般情况的处理:
a.立案:法院对符合前面起诉四个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同时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108条,然后按民诉法111条(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院意见139-153条(特别是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148条(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和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冲突,后法优于先法,适用仲裁法),152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起诉时,发现当事人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通知当事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D.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裁定驳回起诉【答 案】C
b.裁定不予受理:法院立案前认为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c.裁定驳回起诉:法院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d.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审查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实体法规定、证据是否充足是案件进入实质审理阶段的任务,不能以之作为不受理的理由
B.特殊情况的处理:
a.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b.有仲裁在先的:
(一)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 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一方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
(三)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四)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148)
c.法院无管辖权或有先置程序的:
(一)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三)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d.再起诉的:
(一)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甲乙发生口角,乙将甲房屋的门窗砸坏。甲起诉要求乙赔偿财产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甲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生效后,甲认为自己不仅财产上受到损失,精神上也受到损害,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因该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关于本案,以下何种观点是正确的?
A.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对甲的起诉应当受理
B.甲未在前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生效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起诉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C.对于该起诉是否受理,要区分受害人甲是否在诉前意识到精神损害的存在。如果没有意识到,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意识到,但当时没有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D.在前诉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声明保留的,人民法院对关于精神损害的起诉应予受理
【答 案】 B
【知识点】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及其效力。
【详 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本题答案选B。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三)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前款中被告例外。
(五)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e.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f.专利权案件:
(一)中院一审,高院二审。
(二)一方向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机关已经立案并向另一方发出答辩通知,而另一方拒绝答辩并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
(三)在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过程中,一方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在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过程中,双方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撤回请求调处手续。
(五)双方在专利管理机关的调解下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在调解书送达之前一方反悔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一、 开庭审理 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1)开庭审理前的预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证据交换,
1、据交换时间的确定方式: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2、证据交换的主持人是审判人员:要注意审判人员包括陪审员,但不包括书记员
3、证据交换的次数: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2)开庭审理:
A准备开庭: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B法庭调查:
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所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应经对方辨认,互相质证。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证据,当事人提交法庭的,法庭不能公开出示,但可以适当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质证的内容
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事实或者诉讼请求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逐项陈述事实和理由,逐个出示证据并分别进行调查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质证。
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宣读的证据,可以由审判人员代为宣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宣读。
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行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
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补充的证据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
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者是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
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只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的证据不再重复审理。
C法庭辩论:
D评议和宣判:
庭审中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在民诉里不能按审判长的意见处理,但仲裁可以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处理。形成最后的结果之后,持不同意见的审判员不能拒绝署名,仲裁员可以拒绝。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a.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
b.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c.无论哪种宣判方式,都要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d.宣告离婚判决时,必须告诉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6.委托调查:
a.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b.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c.受委托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法院。
7.不公开审理:(比较刑诉)
a.应当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b.可以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8.特殊规定:
a.合并审理: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二审中只能先调解,调解不能则另行起诉。
b.错误修正:一审宣判后,原审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法院,由第二审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c.管辖上诉和一审撤诉。
9.审理期限:
a.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b.审理期限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下列期间不计算在内:
公告期间;(二)鉴定期间;(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四)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
10.一审撤诉和缺席审判:
A.一审撤诉:
a.申请撤诉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申请人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判前提出申请。
(三)撤诉必须自愿、合法。(四)撤诉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定。
(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允许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b.按撤诉处理:
(一)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三)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四)原告应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或申请缓、减、免未获法院批准仍不交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韩某向B市H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潘某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后,传唤韩某与潘某按时到法院开庭。开庭当天,韩某觉得出庭诉讼有失自己身份,便委托律师钱某出庭;潘某因正住院治病,也委托律师赵某代为出庭,并让赵某带上了一份自己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和医院出具的往院治疗证明。法院指派审判员王春霞审理该案。开庭时,法庭核查出庭人员时,发现韩某、潘某均只委托了律师出庭,因此裁定本案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韩某就此裁定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上述情形,请指出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要求?
A.韩某不出庭的行为
B.潘某不出庭的行为
C.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行为
D.韩某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行为
AD。本题考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民诉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当选A,B不选。《民诉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C符合法律规定。依《民诉法》第140条规定,能够上诉的只是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撤诉裁定不能上诉,D当选。
c.撤诉的法律后果:
(一)终结诉讼;
(二)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不需要新的理由)
(三)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d.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B.一审缺席审判:
a.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
b.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c.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d.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e.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缺席审判。
11.延期审理(法132条)、诉讼中止(法136条)、诉讼终结(法137条)的比较:
延期审理:说明中几个错误之处――只要发出开庭通知,均可延期审理;不计算审限(包括鉴定期,公告期,管辖权异议期,处理管辖权争议时间)内的时间不包括延期审理,应算在审限内。
诉讼中止中的5,有关名誉权的:当事人因受到侮辱、诽谤提起刑事诉讼的,应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延期、诉讼中止、终结、按撤诉最容易混淆,易出题。
| 说明 | 理由 |
延期审理 | 1.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 2.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审理后的审理仍然有效。 3.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 1.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诉讼中止 | 1. 诉讼中止后,无论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一律中断。 2.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中止诉讼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时效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3. 诉讼中止前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 | 1.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如特别程序中无限案件的审理。 6.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7. 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清,应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应中止诉讼。(比较缺席审判e) 8.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件: a. 法院在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提出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b.被告未在答辩期间请求的,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c. 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
诉讼终结 | 1. 诉讼终结的裁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 法院作出诉讼终结的裁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3. 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或宣布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 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 | 1.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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