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哪里有民事诉讼法知识考点下载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仲裁中的和解、调解与裁决”,欢迎您阅读下载!
(一)和解1、和解后的处理:仲裁法第49条,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处理: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法第50条)
(二)调解(仲裁法第51条)(2010/三/81)
1、调解方式:自愿调解与先行调解
2、文书制作:调解书与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裁决(仲裁法53条与54条)(/三/50)
1、作出方式:合议庭形不成多数人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2、裁决书: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3、仲裁裁决的纠正(/三/50)
《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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