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2016年司考宪法时,弄清考点知识,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司考《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判断公民资格的唯一标准:国籍。
二、国籍取得的一般理论
出生 取得 | 单系血统主义 | 父或母一方为本国人即可取得本国国籍 |
双系血统主义 | 父母双方均为本国人方可取得本国国籍 | |
出生地主义 | 出生在本国即可取得本国国籍 | |
血统与出生地结合主义 | 父母为本国人或出生地在本国均可取得本国国籍 | |
加入 取得 | 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依申请取得 | 基于近亲属、定居、政治避难等法律事实和申请行为 |
三、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与恢复
取得 | 出生取得 | 单系血统与出生地结合主义: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国人,或本人出生地在本国,均可取得中国国籍 |
加入取得 | 条件:近亲属关系、定居中国或其他正当理由。 | |
限制:单重国籍原则 | 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 |
丧失 | 自动丧失 |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
申请退出 | 中国公民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退出,如获得批准,即丧失中国国籍。 | |
不得退出 |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 | |
恢复 | 1、恢复有条件:①须曾有过中国国籍②须具有正当理由③须申请。 2、恢复需批准:公安部批准方得恢复。 3、恢复不保留: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 |
主管 | 受理机关 | 国内:当地的市、县公安局;国外: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
批准和发证机关 | 公安部。 |
需要注意,《国籍法》是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少数法律之一,在特区出生的,属于“本人出生在中国”,当然取得中国国籍。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指权利能力,而非行为能力。
2、禁止不合理的差别,承认合理差别(平等权的相对性)。
平等权是相对的,宪法禁止不合理的差别,但承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别。判断差别合理性的基本原则是:是否符合作为宪法核心价值的人的尊严原则;确定差别措施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采取的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存在着合理的联系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见后文,此处不赘述。
(二)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以下子类型。
1、言论自由
2、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实际是言论的自然延伸。
内容:(1)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2)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自由设立。
各国对出版物的管理主要有两种制度:一是预防制或称事前审查制;二是追惩制。我国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
3、结社自由
(1)营利性结社
(2)非营利性结社
a.政治性结社
b.非政治性结社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核心:尽量不,或者尽量少
(1)审批限制
不予许可的情形: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的;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2)地点限制
不得举行的场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3)时间限制:早六时至晚十时。
三、宗教信仰自由
1、含义:强调信,不包括创、传。
2、我国宗教团体必须坚持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
注意:宗教信仰自由不是政治权利。
四、人身自由(广义)
生命权 | 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生命权的主体。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
人身自由(狭义) | 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
人格尊严 | 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且不受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住宅自由 |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公安和检察机关搜查住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
通信自由 | ①公民通信不受国家非法限制(通信自由);公民通信不受隐匿、毁弃、拆阅和窃听(通信秘密)②因国家安全或刑事追诉需要,公安和检察机关可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 |
五、社会经济权利
(一)财产权
1、财产权的概念
财产权是指所有权,即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继承权是财产权的延伸,是公民合法财产转移的合法形式。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就应当同时保护公民的继承权。
2、征收和征用的区别:还不还、急不急、补不补。
(二)劳动权
劳动权包括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
1、主体:(1)劳动就业权的主体不是所有公民,而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2)取得报酬权的主体不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而是已经付出劳动的公民。
2、劳动的权利义务二重性。
(三)休息权
1、只有劳动者才享有休息权,如果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就没有休息权;
2、“休息”指带薪休息。
(四)获得物质帮助权
1、主体要件:公民。注意不是自然人。
2、实质要件: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三种情况之一。
六、文化教育权利
(一)受教育权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
(二)文化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需要注意的是出版自由不是文化权利而是政治自由。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一)监督权
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需要重点掌握几种监督权之间的区别:
1.批评和建议的区别在于有没有提出解决方案。
2.控告和检举的区别在于起因——控告是因为自己的利益、检举是因为他人或公共利益受到了违法行为的损害,而目的则都是为了追究违法责任;
3.申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非追究违法责任,这是它和控告的区别,但申诉和控告常常结合行使。
(二)获得赔偿权
我国的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或冤狱赔偿)两种形式。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1)不得服兵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资格。
(2)不征集服兵役: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在服刑的,不征集(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
(3)缓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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