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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必考知识点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
1.宪法的基本特征
根本法、保障书、民主实施法律化。
2.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的要素与特征;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
3.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
1988年(2);1993年(6);1999年(9);2004年(14)。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
4.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与宪法修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
5.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
6.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典型国家(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半总统半议会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内容、性质)。
7.我国的选举制度(结合2010年《选举法》的第五次修正)
选举制度的四大基本原则(重点是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原则);选举的组织机构(直选、间选);选举的程序(直接选举:选区划分、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与委托投票、当选、罢免;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的提出、辞职与罢免);港澳台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8.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形成的原因;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区域的现状、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9.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自治机关(人大、政府);自治权的范围(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制定与批准;变通执行上级机关决议、决定等的程序)。
10.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范围;中央与特区的关系(重点是中央对特区享有的权力);特区的政治体制(特首的产生与任免;立法机关的权力、司法机关的体制与重要职务的任免);特区的法律制度。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1.平等权
平等权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保护的特定主体。
12.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与结社自由。
13.人身自由
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4.社会经济权利
劳动权和休息权的主体;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四、国家结构
15.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的组成、任期、职权(特别是人事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任期、职权(特别是人事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注意与全国人大相区别)、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委员长会议的组成、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全国人大各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类型、产生、职权;调查委员会的产生与职权);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言论表决免责权、质询权、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16.国家主席国家主席的性质、地位、任职;国家主席的职权(重点是任免权);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继任、补选、暂时代理)。
17.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组成与任期;总理负责制的含义与体现;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国务院的职权(特别是决定权);审计机关的职权与领导体制。
18.中央军委中央军委的组成、任期(无连续任职的限制);领导体制(主席负责制;主席个人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但不报告工作)。
19.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的组成、职权(重点是选举和罢免权、监督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法律案的提案主体、选罢权的行驶程序);人大常委会的组成、职权(重点是选举和罢免权、监督权,注意与同级人大的区别)、会议制度(主任会议的组成、提案权的主体)。
2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组成(注意秘书长的设置);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和变更的程序;派出机关的设置。
2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组织与基层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设置、组成;村民会议与居民会议的组成与权力。
五、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22.宪法的解释解释的机关(立法、司法、专门);解释的方法与程序。
23.宪法实施的保障保障的体制(立法、司法、专门);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控诉);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政治、法律、制度、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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