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宪法考点知识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司考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考点梳理,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司考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考点梳理,全国人大的产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兼顾了区域代表和职业代表,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
全国人大的主要职权里面有几个知识点:
第一,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前已详述。
第二,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我国《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在国家立法权里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国家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至于基本法律的范围主要指刑事的、民事的、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可参照立法法。
第三,全国人大的人事权,选举决定任免国家领导人。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领导人包括五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决定产生的领导人有三类: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命,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判长、秘书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命,中央军委副主席及军委委员由军委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中央军委主席任命。选举和决定国家领导人的主要区别有两个:一是领导人的提名方式不同,选举的提名在大会主席团,决定产生国家领导人各有特定的提名程序;二是代表投票不同,选举投票时可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以及另选他人,而决定产生领导人只能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而不能另选他人,另选他人则为废票。罢免国家领导人的知识点主要在于提出罢免案的三类主体,即大会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1/10以上的代表联名。
全国人大的监督权主要涉及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和全国人大关系最密切的两个机构,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构,国务院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构;这两个机构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宪法对此有明文规定。
第二层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他们都由人大产生,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对人大负责,但宪法未要求他们向人大报告工作,实际上他们报告工作 法|律教育网提供。
第三层次是离人大关系最远的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他们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宪法中不要求他们向人大报告工作,实践中他们也不向人大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几个知识点: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第二,在所有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里惟一差额选举的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其他均为等额选举。
第三,1982年宪法一个重大的进步就是废除了国家领导人的终身制,规定国家领导人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哪些人任期不能超过两届呢?一是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副委员长,三是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四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五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没有任期限制的是中央军委主席。
第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其他兼职的限制,宪法规定全国及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若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人大常委会辞去委员职务。不属一个层次的也不可以,比方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能兼任省长,可以兼任的是军队的职务和党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里有几个重点的知识点: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这里讲法律的解释权,法理、宪法、行政法,教材中均有涉及,按立法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均无法律的解释权,这三个机构以及省一级的人大只有权提出法律解释的建议或者要求。
第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重点谈一项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重要协定的批准或废除,目前国务院对一般条约有权缔结,重要条约协定国务院可以签署,但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主席公布。
第三,决定全国及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戒严权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共同行使,国务院行使的戒严权的范围要小一些,一般为一省、直辖市、自治区部分地区的戒严。
第四,人事权有几个知识点。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可以任免国务院的一些组成人员,但不能任免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二是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可以任免军委副主席和委员,比国务院的任免层次要高;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命最高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还有权批准、任免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检察长 法律|教育网提供。
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目前共设置民族、法律、内务司法、财经、教科文卫、外事、华侨、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这九个委员会,注意区别这九个专门委员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设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有人认为基本法委员会是临时机构,其实它是常设机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起草完基本法即解散,但是基本法委员会是协调港澳基本法实施的常设机构。
全国人大代表里面谈几个知识点:
第一,全国人大代表有提案权,原来凡全国人大代表提的都是议案,现在对提案多了一个议事规则加以规范,提案必须符合法定人数,提案应属于人大的职权范围,提案要有案由、案据、方案,提案可于表决之前撤回。
第二,全国人大代表或地方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全国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应记住质询对象,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2年宪法中质询对象没有“两高”,1993年修改制定代表法时将“两高”纳入质询对象,目前为止中央质询两高的还没有,地方上已有了先例,如1996年四川省人大代表就夹江县打假案质询省高院院长。
第三,人大代表具有言论免责权,指人大代表在人大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各种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小组会、代表团会、联组会等,但在闭会期间则无此特权。
第四,代表享有人身受特别保护权。宪法规定,在人大开会期间非经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非经人大常委会许可,代表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如果代表因民事纠纷拒不出庭,对其实行拘传,人大代表主张人身受特别保护行不行?实际上在民事、经济、行政审判中代表不享有此项特权。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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