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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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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选举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选举的组织

我国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种:间接选举时,由该级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直接选举时,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选区是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区域,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的基本单位。在我国直接选举的地方,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在划分选区过程中,遵循便于选民行使权利、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的原则,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按每一选区1~3名代表划分(《选举法》第24条)。

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人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6条)。

(三)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候选人,按照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29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多于应选代表的1/3至1倍,间接选举多于应选代表的1/5至1/2倍。(《选举法》第30条)。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应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也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须停止介绍。

(四)投票选举

投票是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最后环节。直接选举时,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工作,并可通过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和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选举法》第40条)。同时,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选举法》第41 条)。

(五)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选举法》第47条)。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选举法》第44、45条)。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人民代表因故在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重点法条提示]《选举法》第7条、第24条、第26条、第29条、第30条、第40条、第41条、第47条。

例题: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程序包括下列哪几项?

A.设立选举组织

B.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C.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

D.投票选举

——答案:ABD.A项中,直接选举时,要首先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所以该项正确。B项也是直接选举的必要步骤。C项不是直接选举的程序,而是间接选举的程序。D项正确。本题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教材是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程序放在一起论述,但两者不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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