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考宪法学讲义:《宪法》国务院”,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包括三个方面的性质:人民政府,国家的行政机关,国家的执行机关。从地位上来说,它是最高的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它是管理国家一切事物的行政机关。执行机关,它是从属于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它是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执行机关。
二、国务院的组成任期,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审计长、部长、主任,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任期,整个国务院的任期和全国人大是一样的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宪法中未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属组成部门。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各项工作由总理负责并承担责任。宪法规定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有两个会议,一个叫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组成人员参加,但是比如,国家海洋局局长、国家海关总署署长等并不参加,因为他们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还有一个叫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总理有组阁权,有决定权,签署权。
四、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根据宪法和法律),决定戒严权。
五、国务院的审计署,不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在总理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而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内而言,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在法律制定和颁布后,需要组织其他机关去执行法律、适用法律。国务院便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除法律外,最高权力机关就国家重大事务所作出的决定,也由国务院执行。
(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是行使行政权的机关,在国家行政机关系统中,地位最高,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司法考试一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