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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宪法讲义: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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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他们都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略有区别的是,下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时。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1、举行会议

①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是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和主持。

②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有三类人士: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有关委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

③ 会议形式。由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2、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① 议案的提出: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② 审议议案。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随后分组会议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在下次会议上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③ 议案的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要先表决修正案。

3、质询。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质询对象: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最高法、最高检)。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其书面答复。

(五)委员长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主要工作有:①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②对于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机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③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④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常设性工作机构。它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它们都是全国人大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由大会通过。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①审议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②提出议案;

③审议违宪的规范性文件;

④审议质询案;

⑤对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专门委员会的分类

专门委员会分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两种。常设性委员会共有九个: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临时委员会是根据临时需要设立的,如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类委员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待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①出席会议,全国人大代表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只有出席会议,才能依法行使职权。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②提出议案,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参加表决。③参加各项选举活动。④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⑤提出罢免案。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⑦提出建议。

(二)全国人民代表的义务

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宣传法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②保守国家秘密;③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全国人大代表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同意可以罢免其代表资格;④密切联系群众和原选举单位,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经常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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