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8日,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是我国首套针对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统性的行业指引,想知道具体详情吗?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正式发布
中国基金业协会2016年4月18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统称《合同指引》),分别针对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私募基金。《合同指引》是我国首套针对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统性的行业指引,明确了私募基金规范性内容框架,厘清了私募基金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强化了各类基金的内部治理,充分体现了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特点。
《合同指引》强化了基金治理,针对“契约型”组织形式的基金,突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功能和作用,明确可灵活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不会大幅增加行业执行成本,具有切实的可行性。此外,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使得公司型、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保护和基金治理已经具备法律基础,投资者可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等形式参与基金治理。《合同指引》对相关规定也有所承接。
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出,《合同指引》为投资者提供合同文本参考,引导投资者购买合同文本规范的私募基金产品。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参照《合同指引》整改业务开展中的不足,完善相关制度,实现合规经营。
此外,《合同指引》重申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强化了行业信息收集要求。明确私募基金应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后再进行投资运作,并按相关要求对基金份额登记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备份。
详细解读: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信托法》等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今日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以下统称《合同指引》)。《合同指引》吸收了各类私募基金行业多年发展所积累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非凡。
《合同指引》是我国首套针对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统性的行业指引,明确了私募基金规范性内容框架,厘清了私募基金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强化了各类基金的内部治理,充分体现了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特点。《合同指引》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它的出台将为鼓励当事人契约自治、推动行业发展创新、强化信托关系、降低行业成本打下坚实基础。
私募基金行业的个性化、差异化特质明显,契约自治是行业永葆活力的能量之源。私募基金合同(含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是规定投资运作流程和当事人权责的基石,是投资运作顺利开展的根本。然而,实践中一些私募机构滥用产品设计的自主权,以违法违规手段设置合同条款,侵害投资者利益,甚至借用私募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形式从事非法集资。这些行为抹黑了行业形象、透支了行业信誉。另一方面,一些私募机构经验不足、粗心大意,对私募基金合同部分重要条款订立不清,进而导致私募基金当事人在投资运作或退出赎回过程中产生种种权利纠纷,徒增纠错和争端解决成本。正本清源方能基业常青,《合同指引》的出台为行业提供合同文本层面的规范化指引,势必揭开私募基金行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的重要一页。
《合同指引》体现了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规范要求。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三种。实践中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广泛、策略多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多采用契约型组织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多采用合伙型、公司型的组织形式,不同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客观存在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在当前法律法规框架下,各类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内部治理有所不同。为此,中国基金业协会针对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出台了内容与格式指引;针对公司型和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出台了必备条款,体现了对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规范要求。
《合同指引》强化了基金治理,突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功能和作用。当前,我国大部分私募证券基金采用“契约型”组织形式,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强化契约型基金的基金治理对我国基金行业意义重大。首先,在《合同指引》中吸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内容具有上位法依据。《基金法》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中明确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治理安排。其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基金治理设计具有现实必要性。从近两年的登记备案工作实践来看,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在应对不利情况而变更合同内容时更加灵活、高效,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后,《合同指引》明确可灵活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不会大幅增加行业执行成本,具有切实的可行性。此外,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使得公司型、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保护和基金治理已经具备法律基础,投资者可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等形式参与基金治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同指引》对相关规定也有所承接。
《合同指引》为投资者提供合同文本参考,为私募基金投资者提供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私募基金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在现实情况下,如果没有标准化的合同文本指引,即便是合格投资者也难以在合同文本层面对私募基金加以甄别。《合同指引》出台为投资者了解私募基金合同文本提供依据,引导投资者购买合同文本规范的私募基金产品。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参照《合同指引》整改业务开展中的不足,完善相关制度,实现合规经营。
《合同指引》重申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强化了行业信息收集要求。从近两年行业的发展情况来看,个别机构违规运作,拒不备案,借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损害行业形象,破坏社会诚信。《合同指引》明确私募基金应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后再进行投资运作,并按相关要求对基金份额登记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备份,旨在加强行业信息收集,保障信息报送的真实、准确、完整。
《合同指引》与其他自律规则相互承接,形成体系。《合同指引》的内容与其他自律规则均有承接:“基金募集”的部分内容与《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要求一致;“信息披露”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作用。《合同指引》与其他自律规则相互补充,相互配套,形成合力,共同规范行业健康发展。
《合同指引》的起草工作受到私募基金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充分体现了行业智慧和社会共识。中国基金业协会由衷感谢社会各界同仁的积极参与宝贵付出,并将继续秉承“自律、服务、创新”的宗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行业,扶优限劣,推动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迈向规范合规发展的新里程。
附: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上述指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点击下载
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附件2: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附件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附件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
中国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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