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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财务处理】
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1]111号附件一),本次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有陆路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如果试点企业是交通运输业试点一般纳税人,则其在营改增中的会计处理分以下三种情况。
从试点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发票
光明运输公司接受宏图商贸公司委托,将一批货物从甲地运输至乙地,运费为300万元;光明公司将部分货物委托东华运输公司运送,约定的运费为120万元,相互间通过银行存款结算。
假设光明运输公司与华东运输公司都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相互间的票据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华东运输公司开具120万元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118,918.92元。本月没有其他增值税的进项与销项,则本月应交增值税118,918.92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光明运输公司取得华东运输公司的120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开具300万元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宏图商贸公司。如果光明运输公司本月没有其他增值税的进项与销项,则光明运输公司本月应交增值税178,378.38元(297,297.30-118,918.92),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宏图商贸公司取得光明运输公司的300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297,297.30元进行认证抵扣。
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发票
假设光明运输公司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华东运输公司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该文件同时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华东运输公司本月应交的增值税额为34,951.46元(1200000÷1.03×3%)。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光明运输公司。
如果本月没有其他运输收入,华东运输公司,则本月应交增值税34,951.46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光明运输公司根据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计算本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4000元(1200000×7%)。
如果光明公司本月没有其他增值税的进项与销项,则光明公司本月应交增值税217,297.30元(297,297.30-84,000.00),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宏图商贸公司取得光明运输公司的300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297,297.30元进行认证抵扣。
从非试点纳税人取得发票
假设光明运输公司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华东运输公司是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此时,华东运输公司只能开具120万元的地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给光明运输公司。
如果华东运输公司本月没有其他收入,华东运输公司缴纳营业税36000元(1200000×3%),并以此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光明运输公司收到华东运输公司的发票后,由于光明运输公司符合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条件,根据财会[2012]13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81,081.0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18,918.92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光明运输公司向宏图商贸公司开具300万元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光明运输公司本月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收入和进项,则应缴纳增值税178378.38元(297,297.30-118,918.92)并以此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宏图商贸公司取得光明运输公司的300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297,297.30元进行认证抵扣。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从非试点地区纳税人取得发票的会计处理
假设光明运输公司是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华东运输公司是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财税[2012]71号废止了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二的规定,“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因此目前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既有可能是原来的代开票纳税人,也有可能是自开票纳税人。光明运输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不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条件的,需要根据全部营业额30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有其他收入,光明运输公司应缴增值税87,378.64元(3000000÷1.03×3%),并按87,378.64元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光明运输公司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光明运输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条件的,根据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12,621.36(3000000÷1.03×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7,378.64(2,912,621.36×3%)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65,048.54(1200000÷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4,951.46(1,165,048.54×3%)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如果光明运输公司本月没有其他业务收入,则本月应缴纳增值税54,527.18元(87,378.64-34,951.46)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光明运输公司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宏图商贸公司取得光明运输公司由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3,000,000.00元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10,000.00元(3000000×7%)。
部分营改增企业刚刚接触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减少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建议纳税人严格按照2012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2012]42号公告要求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该公告要求核对。
【银行营改增财务处理】
1、加强对财务工作人员的培训。
银行长期以来执行的是营业税,财务工作人员对营业税的相关会计处理、纳税申报业务比较熟悉,而对于与增值税相关的业务则很陌生。因此,必须加强相关财务工作人员对银行业增值税的政策、增值税相关会计业务处理、增值税的计算、纳税申报以及相关税务筹划知识的学习。
通过集中学习、自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让他们能从根本上熟练掌握增值税相关的法律知识及业务知识,并能结合公司的情况进行正确合理的运用,从而减少公司可能面临的财务核算、行政、刑事风险。除此之外,还要加强银行工作人员数据分析、数据处理能力的提高。减少计算错误的风险。总之,在加强财务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的同时,必须加强法律道德等综合素质能力的提升。
2、加强纳税管理。
增值税的管理工作比营业税要复杂,涉及到增值税发票的领用、保管、使用。在每一个阶段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增值税的抵扣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要满足相关的条件才能抵扣,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变成偷税漏税,从而承担法律风险。因此,必须严格依法使用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的缴纳是根据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算缴纳的,公司在平时涉及进项税额抵扣业务时应尽可能选择能提供进项税抵扣发票的公司,尽可能取得多的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发票,从而减少纳税成本,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同时,必须严格守法,坚决杜绝增值税专业发票的虚开、伪造、非法出售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所以,银行在纳税管理上切不可疏忽大意,必须提高警惕,加强法律教育,加强税务的管理与监督。
3、完善银行业务流程。
营改增后,银行的相关业务流程会有所改变。为了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需要不断改进完善有关的业务流程。
首先,银行要建立并完善会计制度。对于会计业务如何处理,每个会计岗位工作的流程,每个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要求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并要求工作人员遵照执行;其次,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银行应该改进、完善相关的信息化处理系统,将增值税处理相关内容纳入软件开发中,通过系统提供的信息实现自动开具发票,录入进项税额,计算销项税额等,从而规范公司的业务处理,避免手工复杂且容易犯错的问题;最后,要加强复核、审核流程的工作。工作人员的工作离不开监督,只有有效的监督保证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业务流程的要求进行工作,才能避免出错。银行可以设置专门的部门岗位,负责监督复核的工作,以加强对业务流程的审核。
4、加强银行内部控制。
健全的内部控制对企业财务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内部控制分事前、事中、事后。事前通过建立起健全的规章制度以及完善的操作流程规范工作人员的操作,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事中通过对工作人员工作的复核与审核等监督工作,及时避免可能的错误;事后进行审计核查、考核等方法以达到财务管理的目标。
实行营改增后,商业银行需要加强这三方面的工作,特别是由于增值税业务的复杂性,结果的重要性更需要高度重视,加强增值税相关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控制,以保证增值税发票使用正确,进项税额充分正确抵用,增值税额计算正确,及时缴纳,杜绝违法犯罪的事情发生,从而确保银行工作依法有序,正常进行。
【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影响企业的关键因素包括税率、毛利率及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所占比重等因素。首先,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将有大幅提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为11%,比现行营业税率增加8%.其次,建筑业“营改增”后面临期初税款不得抵扣的问题,例如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营改增”范围的改革经验,“营改增”不考虑期初存货、固定资产等的进项税额。
如交通运输业、电信业等企业在“营改增”前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未被许可抵扣,特别是交通运输业的期初车辆、轮船等未被许可抵扣,这在改革之初产生了行业性的经营困难。最后,企业当期进项抵扣不足。从“营改增”试点来看,由于增值税相对营业税税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部分企业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以运输业为代表。
据统计,建筑业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60%,人工成本约占30%,其他费用约20%.沙子等原材料,由于供应商采取粗放式经营,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混凝土目前是简易征收,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仅为6%;劳务用工主要来自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而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税负大幅提高,劳务公司很可能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
另一方面,如果“营改增”后企业当年新购置了施工设备,则可增加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更新施工设备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优化资产结构,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同时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二、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首先,固定造价合同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改征前要少。其原因是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他如人工成本等费用则不能剔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次,成本加成合同实际营业总收入可能比“营改增”前要多一些。原因是“营改增”后,是以合同总价(营业总收入)为基数扣除实际成本费用中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而实际成本费用中已不包含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成本费用比“营改增”前要少。
三、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首先,资产总额下降,资产负债率上升。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入账价不含进项税额,在企业采购价格一定的前提下,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在企业已有负债数额不变的情况下,资产负债率必然上升。其次,“营改增”后,由于各种因素影响,进项税额并不能完全抵扣,这会侵蚀企业的利润总额。
最后,“营改增”会使企业的资金链更加紧张。长期以来,我国建筑行业管理并不规范,存在诸多问题,如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暂留金、垫资款等,有的项目更低。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纳,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小结:
总而言之,“营改增”涉及到企业方方面面的工作,尤其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将面临巨大挑战。专家建议企业领导、财务人员应超前谋划,全面考虑,使“营改增”在建筑企业顺利平稳过渡,将影响降低到最小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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